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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國際公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黃昭元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院 司法組 法學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96/06/16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說明: 1 可參考任何資料。 2 請標明題號。 3 控制時間!多寫瞎掰,損人不利己。成績不是照字數算的。 第一題:( 50 分)   假設有甲國於 1975 年發生武力叛變,原為甲國一州的乙地宣布獨立建國,並立獲鄰 國丙國之承認。甲國雖拒絕承認乙國之獨立,但也無法收復領土。後甲國因經濟考量,於 1988 年與丙國締結友好條約,甲國承認乙國之獨立,以交換丙國對甲國之經濟援助及合 作。 1991 年初,丙國也發生軍事政變,叛軍隨即佔領丙國領土三分之一,並於同年1月 25日宣布成立新政府。丙國政府雖試圖以武力平亂,但節節失利。2月中,叛軍已佔領 丙國過半領土,進逼中央政府所在地。同年3月初,丙國政府將該國國營航空公司所有的 10架民航機出售給甲國,以價金抵銷2月間丙國向甲國購買軍事武器之價款。同年4月 ,丙國叛軍推翻原政府,完全控制丙國之領土,並且控制丙國舊政府出售(但尚未交付) 給甲國的10架民航機。   甲國先於5月1日承認丙國新政府。並要求丙國新政府交付上述10架民航機,丙國 新政府拒絕。甲國總統本為高血壓老年人,聞訊後火氣與血壓同時上升,憤而宣布:丙國 新政府係違反丙國憲法所成立的軍事獨裁政權,不具民主正當性。也不能代表丙國人民。 甲國立即中止與丙國在 1988 年所締結的友好條約,並閉關兩國邊界,停止兩國間之人民 交流與貿易往來。甲國更宣布撤銷對乙國之承認,主張乙國仍為甲國領土。並表示不惜一 戰,也要收復乙國。   請問:   (1)甲國認為乙國仍為其領土,並撤銷其對乙國承認之主張,在國際法上是否成立 ?理由?( 10 分) (2)如甲國主張其與丙國在 1988 年所締結的友好條約,是因為丙國趁甲國內亂及 政經局勢不穩,以經濟利益利誘脅迫甲國而締結;且丙國之經濟援助多係口惠,反而從甲 丙雙方之貿易往來取得鉅大經濟利益;加上丙國自始即支持乙國之叛亂與獨立,上述條約 之真實目的根本就是為逼迫甲國承認乙國獨立。甲國因此主張甲丙兩國間於 1988 年締結 的上述條約為不平等條約,自始無效。請問甲國此項主張在國際法上能否成立?理由? ( 20 分) (3)丙國新政府拒絕交付上述10架民航機,其理由為:丙國新政府已於 1991 年 1月25日成立,自此日起,丙國舊政府已非丙國之合法政府,故甲國於 1991 年2月出 售軍事武器給丙國舊政府的行為,自屬干預丙國內政與領土完整之行為,違反國際法;又 丙國舊政府於2、3月間與甲國間所締結之購買軍火、出售民航機等協議均屬無效,丙國 新政府有權不繼承舊政府所積欠之任何債務。請問丙國新政府之上述主張在國際法上能否 成立?理由?( 20 分) 第二題:( 50 分) 我國政府曾於 1966 年以「中華民國政府」簽署(sign)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 Inter- 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但嗣 後未完成批准(ratification)程序,也從未向聯合國存放批准書。 假設有一黑名單人士李OO於 1991 年初為抗議當時的黑名單政策,自海外偷渡入境 成功。李在台一面「走路」一面逍遙(包括在總統府前請警察幫他照相等),一年後被捕 。檢察官以李OO違反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將李OO起訴,並由 法院審理中。   李OO在訴訟中主張(1)我國既曾簽署上述盟約,自應受上述盟約之拘束。(2) 上述盟約為重要之國際人權條約,其效力優於我國法律。(3)國家安全法第3、6條規 定違反上述盟約第12條第4項規定,應該無效,不予適用。(4)況依 1969 年聯合國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8條規定,我國法院也不應適用國家安全法之上述規定。 請依檢察官之立場,從國際法觀點,並參照我國相關憲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等,撰寫 一份法律意見書,反駁李OO知上述主張(妳的意見書應包括題目中李提出之四點主張但 更可以提出其他的理由)。 參考條文 (以下只是問題中有提到的相關條文,不等於是答題所可能涉及的所有條文規定) 國家安全法   第三條第一項:「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 者,不得入出境。」   第六條第一項:「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1969年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第十八條〔不得在條約生效前妨礙其目的及宗旨之義務〕   一國負有義務不得採取任何足以妨礙條約目的及宗旨之行動:   (甲)如該國已簽署條約或已教換構成條約之文書而須經批准。 接受或贊同,但尚未明白表示不欲成為條約當事國之意思;或   (乙)如該國業已表示同意承受條約之拘束,而條約尚未生效,且條約之生效不稽延 過久。 Artical 18 [Obigation not to defeat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a treaty prior to its entry into force] A State is obliged to refrain from acts which would defeat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a treaty when: (a) it has signed the treaty or has exchanged instruments constituting the treaty subject to ratification, acceptance or approval, until it shall have made its intention clear not to become a party to the treaty; or (b) it has expressed its consent to be bound by the treaty, pending the entry into force or the treaty and provided that such entry into force is not unduly delayed. 1966年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 (Interna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第十二條   一、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二、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   三、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 ,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牴觸之限制,不在此限。   四、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 Article 12 1. Everyone lawfully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a Sate shall, within that territory, have the right to liberty of movement and freedom to choose his residence. 2. Everyone shall be free to leave any country, including his own. 3. The above-mentioned rights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any restrictions except those which are provided by law, are necessary to protect national security, 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 public health or morals or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others, and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other rights recognized in the present Covenant. 4. 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the right to enter his own countr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