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法學緒論
課程性質︰系內選修
課程教師︰陳昭如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年1月15日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
新修正之民法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
」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該法將於2008年5月23日起生效)。
本條規定所指知「雙方當事人」是否僅限一男一女,或者二男、二女亦可?亦即,同性能
否合法結婚?以下是兩種可能的法律解釋:
(A)我國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係建立在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在婚姻一章,不
僅有「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男女訂婚與結婚年齡、「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
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等規定,就婚姻之普通效力、夫妻財產
制、離婚等部份,更明白以「夫妻」作為婚姻之當事人。在父母子女一章,亦有婚生子女
之意義、婚生推定、婚生否認、結婚之準正、非婚生子女之認領等規定。再者,我國大法
官解釋亦曾數次表示,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受到憲法上的制度性保障。一夫一妻的人倫秩
序,應為憲法所保障之價值。因此,我國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
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本條規定所指之當事人,應僅限一男一女。
(B)本條規定並為明定雙方當事人僅限一男一女,且民法親屬編在婚姻一章中,多處使用
「當事人」、「配偶」之中性稱謂,於稱夫妻之處,必將夫與妻並置,而稱「夫妻」或
「夫與妻」,其意義與中性之「配偶」無異,而容許有同性配偶之可能性。至於有關父母
子女之規定,如婚生子女之意義、婚生推定、婚生否認、結婚之準正、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等,其目的在於規範父母子女關係,應解釋為對作為父母之姿骨與權利義務的規定與限制
,而非限制結婚之當事人資格,並不排除二男、二女作為婚姻當事人的可能性。再者,憲
法對於一夫一妻制之制度性保障,乃是補充基本權之保障,並非對於基本權之限制,不得
以此完全排除同性戀者家庭權的憲法保障。為實踐憲法上所保障、正義理念所要求之個人
自我決定權,本條規定所指之當事人,應包括二男或二女。
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請說明(A)、(B)所採用之法律解釋方法為何?並討論何者較為合理。(20﹪)
(二)對於同性結婚之法律效力問題,你認為有無採用漏洞補充方法之必要?請說明可能
採用的漏洞補充方法,並闡述何以應採用或不採用。(20﹪)
(三)近年來,同志人權運動者和團體以遊行、舉行公開結婚儀式等社會動員,以及聲請
公證結婚、聲請釋憲、聲請收養子女:立法遊說等方式,倡議同志婚姻伴侶權以及
其他人權的法律保障。法務部曾經研擬保障同志家庭權的人權基本法,亦曾有立法
委員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這兩部法律草案都未立法通過,人工生殖法亦明白排除
同性伴侶。但新修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已經擴大家庭成員的定義,而性別平等教育
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亦明訂禁止性傾向歧視。同志人權團體也持續推動婚姻伴侶權
等同志人權法律保障。請說明法律與社會變遷的可能模式,並討論何種模式較能說
明同志人權法律改革的發展。(20﹪)
二、
以下是兩段有關法的效力的陳述。
(A)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認定當時的警察執行勤務法規有欠完備,要求有關機關於兩
年內修正,但並未宣告警察勤務條例因違憲而當然失其效力。
(B)警察經常未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而恣意進行臨檢。因此,警察職權行使法根
本就是一部無效的法律。
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以上兩段有關法的效力的陳述,所指的效力各為何?請說明所指效力的概念,以及
兩種效力概念的關係。(20﹪)
(二)「書本上的法律」(law-in-books)和「行動中的法律」(law-in-action)的意義
為何?此二概念所著重的效力有無不同?(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6.80
※ 編輯: jilllue0907 來自: 140.112.236.80 (01/15 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