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法學緒論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陳昭如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1/11
考試時限(分鐘):兩小時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不得參考任何資料,不需要抄題
一、請說明事實與法規範之間的關係,並以(1)特定犯罪之前科犯不得擔任計程車司機
(2)RCA污染民事侵權訴訟(3)同值同酬(comparable worth)為例討論之。(30%)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一例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妨害舟
車航空行使安全罪)、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交通罪)、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
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
強制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製造兒童少年性交猥褻之物品罪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
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
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
此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
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
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二、為抗議台灣最大型的連鎖量販店家樂福長期規避給付加班費並惡意打壓工會,日前家
樂福樹林工會、自主工聯工會、北市總產工會一同前往勞委會抗議,要求家樂福公司依法
給付加班費,並恢復工會幹部工作權與依法供給會務價等。針對加班費部分,抗議者表示
家樂福員工如遇重大節慶時全店禁假、24小時不打烊,但員工卻領不到應有的加班費,且
家樂福有超過六成的員工非正職,沒有任何休假也沒有加班費,而正職員工超時工作也領
不到加班費,公司甚至偽造簽退記錄來規避加班費。
家樂福公司表示一切依照勞基法,員工只要有「申請」,就會付加班費。不過員工卻表示
從沒有聽過此事,一位員工甚至表示在家樂福任職七年,一直是義務性加班的責任制,從
未看過公司給自己或工作同仁加班費。
勞委會則表示,台北市勞工局從去年即陸續接獲勞工檢舉申訴家樂福未依法給付加班費,
並已對家樂福做出裁罰。
1.請說明勞委會如何適用法律對家樂福開罰、所適用法規範的規範結構為何?(10%)
2.就分就(1)家樂福員工及其他抗議者(2)家樂福公司(3)勞委會的觀點,討論其對於勞基
法「效力」的可能看法。(30%)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
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
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79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
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
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者。
三、自從1990年代以來,經歷無數次修憲與法律改革,原住民的法律地位已有提升,但仍
未能有效改善其群體的弱勢處境。在教育領域,最具爭議性也最受關注的法律措施可說是
大學入學方案。請考量所涉及法規範的法律位階與民主正當性,將以下的三種意見轉化為
具體的修法主張,包括程序(如何修法?)與實體(修法內容為何?)(30%)
1.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應該被相同對待,入學政策不應該有所區分。
2.應採取具體措施來保障原住民的教育權,而外掛名額、加分、設定語言文化門檻的方式
雖然形式上提升了原住民的就學機會,但是卻製造了汙名,也無法藉此有保障原住民的語
言文化。
3.外掛名額與加分是用以提升原住民教育機會的適當措施,但是語言文化門檻的要求並不
適當,因為用測驗的方式無法正確測量其對族語與文化的理解,再者也不應該將原住民區
分為會講族語、瞭解該族文化的「正統」(authentic)原住民,跟不正統(unauthentic
)的原住民,而只保障前者、不保障後者。
參考法條
原住民教育法第16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公費留學生並得提供名額,保障
培育原住民之人才;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原住民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條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除研究所、及學士後各系招生不予
優待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各款辦理:
(第1-3款略)
四、報考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第一目及第二款優待方式,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
明者,以加總分(原始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取得證明之相關規定,由中央原住民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原住民學生依第一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並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為限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招生名額外加
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之限制:
一、成績總分同分,或遇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之結果仍相同者,增額錄取。
二、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及區域特性,依原住民
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調高比率,其調高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會商定之;大專校院,由各校定之,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三項優待方式,自九十六學年度各招生考試適用。但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
第一目及第二款優待方式,於未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自九十九學年度招生
考試起,其加分比率逐年遞減百分之五,並減至百分之十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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