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dkkz2003 (失憶症)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9上 葉俊榮 環境法 期中考
時間Tue Oct 26 20:43:13 2010
課程名稱︰環境法
課程性質︰選修兼通識A5
課程教師︰葉俊榮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9.10.26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註:1.可參考任何資料,但不可使用網路、電腦或交談
2.滿分110分
一、Calabressi與Melamed曾經針對財產使用權上的糾紛提出法律的雙重判斷模式
,在環境法上獲得廣泛的運用。
(1)請說明此一法律雙重判斷模式(15分)
(2)請以火車上抽菸為例,說明此一法律雙重判斷模式的運用。(15分)
二、台東美麗灣度假村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訴647)是我國第一起原告勝訴的公民訴訟
(citizen suits)。在本案中,台東縣政府以BOT方式委託美麗灣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開發杉原海岸,並以土地整併方式規避進行環評程序,公益團體台灣環境保護聯盟依
環評法第23條第八項、第九項的公民訴訟款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法院肯定
確有規避環評情事,而為原告勝訴之判決,並判決應給付律師費用六萬元。
(1)何謂公民訴訟? 公民訴訟與一般的行政訴訟有何重要差別?(15分)
(2)公民訴訟被廣泛運用於環境訴訟中,請說明引進公民訴訟對於環境的意義為何?
(15分)
三、環境管制的手段,在1970年代最盛行的是命令控制(command & control)管制,但命令
控制的管制並無法回應環境問題的特性。在改革環境主義興起後,環境管制已逐漸改
變為多元化的管制,並在程序上引入協商。
(1)請從環境問題的特色,說明命令控制管制的問題(15分)
(2)噪音管制法第八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
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二、
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
商業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
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四、營建
工程。五、擴音設施。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在指定管制區內之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所使用經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易發生噪音設施,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或其他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
操作人,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後,始得設置或操作,並應
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操作。」請說明在上述條文中,採用了那些管制手段?
(15分)
四、有論者曾對環境權為以下定義:『環境權是社會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公民要求
其所置環境資源具有基本生態功能的權利,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一是優良環境享
有權,即公民有要求享受優良(即健康、安全和舒適)環境的權利;二是惡化環境拒
絕權,即公民有拒絕惡化環境(即水氣污染、噪音、自然景觀受損等)的權利;三是
環境知情權,即公民有知曉環境資源生態狀況的權利;四是環境參與權,即公民有參
與環境保護的權利。』您對這樣的環境權論述,有何評論?(15分)
五、學期已進行到一半,課堂中您覺得印象最深刻的是哪一個論點?(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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