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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總則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102/01/10 考試時限(分鐘):12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說明: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可參閱法典,但不得參閱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3,答案請附法律理由。 第一題 (60%) 19歲之甲、25歲之乙、26歲之丙一起受雇於開設中古車行之丁,負責汽車銷售業務。甲 為不讓父母擔心,一直未告知此事,但其工作認真,受丁信任,丁便授予代理權給甲, 由其進行車輛買賣事宜。乙、丙是新進員工,丁並對乙、丙言明其只負責推銷業務,不 得代理訂約。此外,丙為了業務方便,自行製作名片,上面印有中古車行之名稱、地址 、電話及丙為「老闆/負責人」之頭銜,丙並於上班處所放置名片予人索取,丁知悉此事 但並未特別加以阻止。 (一)甲、丁間之「僱傭契約」與「授與代理權行為」之效力,分別如何? (二)若在丁出國旅遊期間,甲私自將丁之A車取走,並以自己名義出售予不知情之戊, 並經移轉A車及收受價金。請問:此買賣契約效力為何?甲是否取得該價金所有權 ?戊是否取得A車之所有權? (三)某已為購買自用轎車事宜,委任其友人庚處理並授予其代理權。經乙推銷之後, 庚看中外表接近全新之B車,但該B車其實是泡水車重新烤漆,且煞車亦時常失靈 ,但庚未多加詢問,乙亦未主動告知,庚遂以乙之名義與丁訂立買賣契約,並將 B車開回後交付予某已。丁對於乙未據實告知一事,並不知悉。請問:若已嗣後發 現該車之狀況,可否撤銷B車買賣契約? (四)某辛為購買自用轎車事宜,委任其親戚壬處理並授予其代理權。壬看中放在丁中 古車行中的C車,丙便以丁名義出售,壬則以辛名義購買,並經移轉所有權。不料 ,C車其實為丁之朋友癸所有,只是借放在丁之車行,對此丙、辛、壬均不知情。 而壬把車開回家後越看越喜歡,一直遲未交付予辛。請問:若辛、癸分別起訴請 求壬交付C車,各有無理由?若丁不承認丙之行為,有無不同? 第二題 (30分) 甲為避免其所有之A、B屋遭債權人查封,於民國79年與好友乙串通訂立A、B屋買賣契約 ,並將二屋均過戶於乙名下。不久乙死亡,A、B二屋為不知情之丙(丙為乙之子)繼承 並完成登記。丙隨即將A屋出租予丁。另外,民國80年1月,丙為借款新台幣100萬元,將 B屋設定抵押權予戊為擔保,雙方約定,兩年後須清償本金,丙並須按月支付利息。兩年 期滿後,戊未催討本金,丙則在85年1月去信請求戊再延長兩年期限,戊亦未加以回應。 戊直至99年6月始向丙催討,丙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返還。 (一)若甲請求丙塗銷A屋所有權登記,並請求丁返還A屋占有,但丙、丁均以自己係善 意第三人而拒絕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二)戊對丙之本金清償請求權及利息清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是否業已完成? (三)若戊於102年1月,再度向丙催討借款本金及利息被拒後,聲請拍賣B屋,甲則以下 列理由主張戊無權拍賣並訴請戊、丙塗銷抵押權及所有權登記:1.B屋為其所有, 丙當初設定抵押權不生效力。2.退步言之,縱然認丙有權設定抵押權,但債權皆 已罹於時效。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第三題 (10分)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7號判決:「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 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 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 ,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上訴 人主張其所有之建物,僅部份占用系爭土地,如予排除,整棟建物即有倒塌之虞,且被 上訴人收回該土地又難供建築使用,其為本件請求,有權利濫用之情形等語,並請求由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為鑑定。但原審對於上開建物部份拆除有無影響系爭建物之結構安全 ?被上訴人因受返還該土地所受之利益若干?上訴人因該建物遭拆除所受之損失若干等 情,均未詳加調查審認,徒以上訴人占用之土地,位處台北市精華區,且被上訴人請求 拆屋還地,係合法行使權利,並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不論是否影響上訴人之建物 安全,均非權利濫用云云,遽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尚嫌率斷。」 請簡要分析說明:上開判決所涉及的法律爭點,及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法律見解差異之 所在。 祝大家寒假逍遙快樂, 別忘了多讀書、勤思考, 複習民法總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