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101/01/09
考試時限(分鐘):12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注意
(1)僅得參考任何版本之紙本六法全書。答案未附理由者,不給分數。
(2)考試時間:上午10:20~12:20
一、乙欲向甲借款,甲要求應有保證人及抵押物擔保。乙乃偷竊其父親丙之印鑑章,並蓋
用於借款契約書上之「連帶保證人」處。乙另擅自以出國友人丁交其保管之房屋所有
權狀及其他相關文件,將丁之該屋辦理抵押權登記予甲。甲不知乙前述情事,交付借
款於乙,惟乙屆期無法清償。請問:甲得否請求丙履行保證責任?甲得否就丁之系爭
房屋主張抵押權?(30分)
二、請說明下列例子中,甲得否請求乙賠償損害?
(一)甲搭乘乙之計程車並於下車時,遺忘皮包於後座車椅下。甲立即透過警廣廣播,請
求送還皮包。乙於開車途中路上聽到該廣播,並從廣播內容知悉自己即為甲所搭乘
之計程車司機,但乙認為此事與其無關,故繼續開車而未停車找尋該皮包。不久,
丙搭上乙之計程車並發現該皮包,遂於下車時拿走該皮包,且於下車後將皮包內一
萬元現金花光。(20分)
(二)乙為資深麵包師傅,技術精湛,並在臺北經營「黑森林麵包店」,生意興隆,但乙
因退休返回台南,遂將該麵包店出賣於甲。六個月後,乙之兒子在「黑森林麵包
店」隔壁設立「新黑森林麵包店」。「新黑森林麵包店」起初由於乙聘請之麵包師
傅所製造之麵包品質不佳,導致生意清淡,虧損連連。乙不忍兒子繼續虧損,遂北
上擔任技術指導,顧客因而湧向「新黑森林麵包店」,導致甲之「黑森林麵包店」
轉盈為虧。(15分)
(三)乙之女兒丙積欠甲一百萬元借款,乙遂與甲約定,乙將自己之古董一件抵償前述借
款。交付古董前夕,丙忤逆且毆打乙,乙甚怒,遂向甲表示「毀約」,並立即將該
古董出售且移轉於他人。(15分)
三、甲騎車不慎撞到行人乙,乙受輕傷。甲、乙訂立和解書,約定甲賠償乙新台幣十萬元
,分十期以現金給付,乙則放棄刑事告訴權。甲支付兩萬元後,乙要求增加賠償金額
一倍,經甲拒絕。乙乃表示和解契約無效,且於甲嗣後準備繼續支付原約定之賠償金
時,拒絕受領。乙並立即追究甲之刑事責任,但經法院歷審判決乙敗訴確定,期間經
過五年。其後,乙起訴請求甲依系爭和解契約繼續給付尾款八萬元。問:乙之起訴有
無理由?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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