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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101/01/09 考試時限(分鐘):12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注意 (1)僅得參考任何版本之紙本六法全書。答案未附理由者,不給分數。 (2)考試時間:上午10:20~12:20 一、乙欲向甲借款,甲要求應有保證人及抵押物擔保。乙乃偷竊其父親丙之印鑑章,並蓋 用於借款契約書上之「連帶保證人」處。乙另擅自以出國友人丁交其保管之房屋所有 權狀及其他相關文件,將丁之該屋辦理抵押權登記予甲。甲不知乙前述情事,交付借 款於乙,惟乙屆期無法清償。請問:甲得否請求丙履行保證責任?甲得否就丁之系爭 房屋主張抵押權?(30分) 二、請說明下列例子中,甲得否請求乙賠償損害? (一)甲搭乘乙之計程車並於下車時,遺忘皮包於後座車椅下。甲立即透過警廣廣播,請 求送還皮包。乙於開車途中路上聽到該廣播,並從廣播內容知悉自己即為甲所搭乘 之計程車司機,但乙認為此事與其無關,故繼續開車而未停車找尋該皮包。不久, 丙搭上乙之計程車並發現該皮包,遂於下車時拿走該皮包,且於下車後將皮包內一 萬元現金花光。(20分) (二)乙為資深麵包師傅,技術精湛,並在臺北經營「黑森林麵包店」,生意興隆,但乙 因退休返回台南,遂將該麵包店出賣於甲。六個月後,乙之兒子在「黑森林麵包 店」隔壁設立「新黑森林麵包店」。「新黑森林麵包店」起初由於乙聘請之麵包師 傅所製造之麵包品質不佳,導致生意清淡,虧損連連。乙不忍兒子繼續虧損,遂北 上擔任技術指導,顧客因而湧向「新黑森林麵包店」,導致甲之「黑森林麵包店」 轉盈為虧。(15分) (三)乙之女兒丙積欠甲一百萬元借款,乙遂與甲約定,乙將自己之古董一件抵償前述借 款。交付古董前夕,丙忤逆且毆打乙,乙甚怒,遂向甲表示「毀約」,並立即將該 古董出售且移轉於他人。(15分) 三、甲騎車不慎撞到行人乙,乙受輕傷。甲、乙訂立和解書,約定甲賠償乙新台幣十萬元 ,分十期以現金給付,乙則放棄刑事告訴權。甲支付兩萬元後,乙要求增加賠償金額 一倍,經甲拒絕。乙乃表示和解契約無效,且於甲嗣後準備繼續支付原約定之賠償金 時,拒絕受領。乙並立即追究甲之刑事責任,但經法院歷審判決乙敗訴確定,期間經 過五年。其後,乙起訴請求甲依系爭和解契約繼續給付尾款八萬元。問:乙之起訴有 無理由? (2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