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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s13tomato (ts13tomato) 看板 NTU-Exam 標題 [試題] 107-1 蔡季廷 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一 期中 時間 Thu Jul 4 15:49:45 2019 ─────────────────────────────────────── 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一 課程性質︰政治系大一必修 課程教師︰蔡季廷 開課學院:社會科學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8/11/07 考試時限(分鐘):130分鐘(15:30-17:40) 試題 : 一、 A國為了嚇阻性親害案件犯罪人再犯,制訂了「性侵害犯罪人註冊與通知法」。A國在該法 中規定,在「性侵害犯罪人註冊與通知法」制訂後的所有性侵害犯罪人(有法院確定有位 判決),必須向其所居住、工作、讀書以及犯案的館轄區之警察主管機關註冊,以表示該 犯罪人在該管轄區域內有居住、工作、讀書或曾經犯案的事實。 另外,根據該法規定,若該性侵害犯罪人要進行跨縣市旅行前沒有先註冊跨縣市旅行的目 的地時,要負擔2-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但該法沒有針對「性侵害犯罪人註冊與通知 法」施行「前」,犯下性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人註冊與通知法」也有一個授權規定提到 ,「由法務部制訂行政命令,已決定如何將本法的相關註冊規定,適用於本法施行前之性 侵害犯罪人。」 後來,法務部進一步依據本法規定所頒佈的一個行政命令中規定,在「性侵害犯罪人註冊 與通知法」施行前,被法院判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性侵害犯罪人,應適用「性侵害犯罪 人註冊與通知法」中的註冊規定。假設某甲曾經在「性侵害犯罪人註冊與通知法」施行前 ,曾經被法院判決七年的性侵害有罪判決確定,後來在假釋期間曾經進行跨縣市旅行前沒 有先註冊,因而被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三年的有期徒刑確定。 請根據我國憲法、大法官解釋與憲法學說,回答下列問題: 1.何謂法治國原則與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12%) 2.如果妳/你是某甲的辯護律師,欲聲請大法官解釋主張「性侵害犯罪人註冊與通知法」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會提出什麼樣的理由呢?(15%) 3.如果妳/你是法務部的法規會主管委員,要為「性侵害犯罪人註冊與通知法」所授權訂 定的行政命令合憲,會提出什麼樣的理由呢?(15%) 二、 立法院於2006年1月,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將第66條修正為: 第1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 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 年,不得連任。 第9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按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 席備詢。 第11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司法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 任司法官。 請依據我國憲法與大法官解釋,回答下列問題: 1.請問副署制度之意義為何?總統依上述規定「提名」與「任命」檢察總長之命令,是否 需經行政院長的副署?(10%) 2.若有關「總統提名」檢察總長的規定,產生了違憲爭議。違憲派請妳/你幫忙寫出聲請 大法官解釋的違憲理由,妳/你會如何說明你的理由呢? 3.若有關檢察總長應經「立法院同意」後使得任命的規定,產生了違憲爭議。違憲派請妳 /你幫忙寫初生請大法官解釋的違憲理由,妳/你會如何說明你的理由呢?(10%) 三、 民國93年3月總統大選前發生候選人遭槍擊事件,經偵察半年未果,立法院遂於8月通過 「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規定由立法院各黨團依據該條例所定員額, 推薦人員組成「319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將享有「專屬」(亦即,本來的檢察官沒有 權力調查本案)偵察管轄該事件所涉一切刑事責任之案件。真相調查委員會的目的,為「 就其發生前、後的是件本身或衍生之相關事件均應進行調查,以查明主導人及有關人員之 動機、目的、事實經過及其影響等之真相」,而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 請依據我國憲法、大法官解釋與憲法學說,回答下列問題: 1.請問判斷是否為獨立行政機關的四個要素為何?(10%)又,依據下述的319真相調查委 員會條例的部分條文來看,妳/你認為真相調查委員會是不是獨立行政機關呢?(5%) 2.依據權力分立與制衡理論,「319真相調查委員會」是否可以定性為行政或立法機關? 為什麼?(13%) 319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部分條文: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立法院各黨 (政) 團依據立法院各政黨席次比例推薦具有專業知識 、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經立法院決議後,由立法院院長聘任之;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 互選產生之。 各黨 (政) 團應於本條例修正公布或每屆立法委員宣誓就職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選,逾 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後,經 立法院決議通過後,由立法院院長聘任之。 召集委員對外代表本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行其職務。 本會委員不得由監察委員或其他任職於行政、考試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人員出任。立法 委員亦不得兼任。 第 3 條 本會應於委員任命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互選出召集委員;其後之委員會由召集委員召集之 。 第 4 條 本會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責,不受其他機 關之指揮監督,亦不受任何干涉。 本會處理有關本條例事務所為之處分,得以本會名義行之,本會並有起訴及應訴之當事人 能力。 第 6 條 本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調查報告之定稿及公布,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對前項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者,本會應併同公布。 第 7 條 本會就三一九槍擊事件,發生前、後其事件本身或衍生之相關事項均應進行調查,以查明 主導人及有關人員之動機、目的、事實經過及其影響等之真相。 第 8 條 本會或本會委員依本條例為調查時,得為下列行為: 一、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二、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有關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但審判中之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該繫屬法院之同意。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場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 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 五、於必要時,得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調查。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調查權時,有關受調查者之程序保障,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準用監 察法有關規定。 第 9 條 本會為行使職權,得借調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至本會協助調查。 檢察官及軍事檢察官借調本會協助調查期間,不受原所屬機關及其上級機關長官之指揮監 督。 第 11 條 調查委員之辦公處所及行政事務,由本會籌辦。 本會召集委員得聘請顧問三人至五人,並得指派、調用或以契約進用適當人員兼充協同調 查人員。 前項調用人員,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本會所需經費由立法院預算支應。必要時由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支應,行政院不得拒絕 。 第 13 條 本會調查結果,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依法偵辦。 前項案件應於六個月內偵查終結。 第 18 條 本會於偵查或審判與調查事件相關案件之司法機關提出請求時,應給予立即、最大之協助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44.9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562226587.A.0B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