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淳文
開課學院:社會科學院
開課系所︰政治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01/15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勿抄題,並依序分段分點作答(違者不計分),可參閱無註記之法典
一、近年來我國時有政治人物提出制新憲之說,是簡述其認為需要制新憲之理
由(10%),並以西方立憲主義為基礎,對此制憲之說進行批判(10%)。
二、何謂違憲審查制度?是闡述其發展歷程與其存在之意義。(25%)
三、我國總統究竟有何權限?究竟總統應站在第一線直接處理行政事務,還是
應退居第二線?請由憲法規定及一般憲政體制之基本原理闡述我國現制之
特徵與屬性。(25%)
四、有關陳水扁先生之刑事案件,原經抽籤分由金融專庭審理(衛股,審判長
為周占春法官),後卻又併案給國務機要費案一併審理(團股,審判長為
蔡守訓法官),台北地院我主張之理由如下:依台北地方法院形式庭分案
要點第十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案件,業已分由數法官
辦理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並簽請院長核准;不
能協商時,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之。」本件後案承辦受命法
官先要求依本院前案併後案之前例,併入團股審理,因前案團股法官不同
意,後案之審判長、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三人遂共同主動簽請審核小組議
決是否同意依本院後案併前案之慣例,並於前案團股審理。審核小組參酌
本院歷年來之慣例、訴訟經濟(國務機要費以審理2年,開庭43次)及
司法院「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十七條後案應併前案辦
理之規定,同意後案併前案辦理。若陳水扁先生認為併案行為侵害其權利
,遂提出釋憲。請問:(1) 其能否聲請釋憲?(10%) (2) 其主要的主張內
容可能為何?(10%) (3) 若您為大法官,對其釋憲案將如何回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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