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
課程性質︰政治系必修
課程教師︰陳淳文
開課學院:社會科學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6.18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勿抄題並依序分段分點作答,違者不計分。
※可使用無註記之法典,但請不要浪費時間抄寫法條條文內容
一、我國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婦女之心理
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進行人工流產。」請問該款規定是否合憲?請闡述之。(20%)
二、甲由香港搭機來台,在桃園機場海關被發現腹中有100顆包有一級毒品海洛
因之膠囊;經三審後被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判處死刑確定。若
您為甲之律師,請問:
(1)甲還有什麼司法救濟管道?(10%)
(2)您將以哪些理由來為甲辯護?(20%)
三、乙為某公立大學教授「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之教師,於中國代表來台洽談
兩岸和平與經濟合作事宜期間,發動其學生進行違法的集會遊行活動,未先向警
察機關申請,即連續一周包圍行政院,阻攘行政院官員進出;雖警察多次舉牌令
其解散,乙卻仍在群眾前號召大家要挺住,不可退縮。乙在群眾前演講時,宣稱
「中華民國早已滅亡」,「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不是中國的一部分」,「現
在的台灣總統是中國的兒皇帝」,「勇敢的台灣人必須消滅邪惡的中國人,流盡
中國人的血」,「台灣絕對不能與中國進行經濟合作」等,並當眾對五星旗與中
華民國總統的照片撒尿。在鎮暴警察準備驅散群眾時;乙更自己脫光衣物,並號
召期學生也脫光衣物,以裸體對抗國家機器的血腥暴力。這些行為皆經媒體拍攝
,廣為流傳。事後,乙被法院依集遊法之相關規定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確定,且
未獲緩刑,必須立刻入監服刑。同時其任教之大學認為乙號召學生從事違法行為
,並於上課期間帶領同學在行政院外集會抗議,同時有不當的言行舉止,遂依大
學法第14條第6項及第8項之規定,予以解聘。請問:
(1)題中乙有多少種言論,請將乙之言論分類後陳列,並說明分類之實益。(15%)
(2)乙認為集會遊行根本不用申請,所以沒有號召學生從事「違法集會遊行」,
請問其主張的論據為何?請代乙提出完整的論述主張。(15%)
(3)其任教大學認為乙教唆學生從事「違法行為」(包括違法集會與公然裸露身體)
,並不依規定在校授課,公開發表不當言論,既損師道也不適任,故予以解聘。
乙卻主張其乃利用適當時機進行中憲政之戶外教學,該大學之解聘行為侵害其講
學自由(包括講學之內容與形式)。二者主張何者為是?請說明您支持乙或校方的
法律理由。(20%)
(4)若在教師解聘案的訴訟中,校方敗訴定讞,無法將乙解聘。若您為校方之律
師,請問您要基於哪些主張來進一步替校方尋求司法救濟?(加分題,前面三大
題所有題目皆回答後,才能作答本題,違者不加分。)(20%)
附件: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
(二)集會遊行法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八十三條
(四)教師法 第三條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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