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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二 課程性質︰ 課程教師︰陳淳文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6/21 考試時限(分鐘):12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試以我國憲法為例,闡述人權的幾種分類方式,並說明分類之實益何在?(20%) 二、請說明釋字509號解釋之案件事實。(20%) 三、近年來酒駕肇事致死者頻傳,政府決定全力打擊酒駕,通過附件所列新的法規範。 甲為計程車司機,6月5日20時在其執業時,被警察攔下未通過酒測,警察以新修訂 之刑法將甲留置於警局至6月7日12時,以甲頻口出穢詞,故判定其意識仍不正常為 由,拒絕讓甲離開警局。請問 (一)若您為甲之律師,應如何替甲尋求救濟?(請同時包括具體行動及法律理由) (30%) (二)依我國現行規定,不能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及無駕駛執照者,即不能駕 駛計程車。甲在離開警局後,即被依法廢止其執業登記及吊銷駕駛執照,永遠 再以計程車駕駛為其職業。甲認為其工作權遭致侵害,請您替其提出釋憲聲請 ,您應如何撰寫聲請書(請同時包括形式及實質)?(30%) 附件 刑法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被查獲者,警察得將酒駕者留置於警局中 ,至酒駕者意識正常為止。 前項留置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五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行細則第37之1條 曾犯刑法第185之3條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間,犯前項之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