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及政府一
課程性質︰政治系大一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黃錦堂
開課學院:社會科學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01/17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壹、只准攜帶六法全書,不得攜帶筆記等。共四題,各25分。
貳、考題:
一、我國經歷七次修憲,對當今台灣老百姓的生活與工作與其他所有一切等,
影響最大者,你(妳)覺得為哪一個部分(人權、基本國策、地方分權、
全面普選、國會改革、政府體制、司法、考試、監察、國民大會歷次改革與
存廢)?請詳述理由(只能選其中一個,相關用詞要精密,請務必詳細說理)。
二、試各舉一個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說明就狹義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大法官所採的標準。
三、台灣寺廟常見之點光明燈、安太歲、納骨塔之行為,若某位立法委員打算立法(或
修法)加以管制,而妳是他的法案助理,從憲法基本人權的理論,你(妳)要給他
什麼建議?
四、釋字第631號解釋理由書如下,試解析大法官經由哪些解釋方法而達到結論?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
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
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
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本院釋字第六○三號解釋參照),憲法第十二條特予明定
。國家若採取限制手段,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
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
通保法係國家為衡酌「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及「確保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秩序」之利益衝突,所制定之法律(通保法第一條參照)。依其規定,
國家僅在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於符合法定之實體及程序要件之情
形下,始得核發通訊監察書,對人民之祕密通訊為監察(通保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
七條參照。)通保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
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
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此為國家限
制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法律依據,其要件尚稱具體、明確。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
,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是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
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律予以查扣,作為犯罪與否認定之證據,屬於刑事訴
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唯通訊監察係以未告知受監察人、未取得其同意且未給予防禦
機會之方式,限制受監察人之祕密通訊自由,具有在特定期間內持續實施之特性,故
侵害人民基本權之時間較長,亦不受有形空間之限制;受監察人在通訊監察執行時,
通常無從得知其基本權已遭侵害,致其無從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各種防禦權
(如保持緘默、委任律師、不為不利己之陳述等);且通訊監察之執行,除通訊監察
書上所載受監察人外,可能同時侵害無辜第三人之祕密通訊自由,與刑事訴訟上之搜
索、扣押相較,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尤有過之。
鑒於通訊監察侵害人民基本權之程度強烈、範圍廣泛,並考量國家執行通訊監察
等各種強制處分時,為達成其強制處分之目的,被處分人事前防禦以避免遭強制處分
之權利常遭剝奪。為制衡偵查機關之強制處分措施,以防免不必要之侵害,並兼顧強
制處分目的之達成,則經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之事前審查,乃為保護人
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必要方法。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為犯罪偵查目的,而有監察人
民秘密通訊之需要時,原則上應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方符憲法上正當程
序之要求。系爭通保法第五條第二項未設此項規定,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
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未設適當之機關間權力制衡機制,以
防免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遭受不必要侵害,自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
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另因通訊監察對人民之秘密通
訊自由影響甚鉅,核發權人於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應嚴格審查通保法第五條第一項所
定要件;倘確有核發通訊監察書之必要時,亦應謹守最小侵害原則,明確指示得為通
訊監察之期間、對象、方式等事項,且隨時監督通訊監察之執行情形,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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