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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及政府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湯德宗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國關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06/21 考試時限(分鐘):18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請註明依據,簡要回答:   1.何謂「資訊隱私權」?(5%)   2.何謂「信仰宗教之自由」?(5%)   3.何謂「訴訟權」?(5%)   4.何謂「租稅法律主義」?(5%)   5.何謂「法律明確性之要求」?(5%)   6.何謂「大學自治」?(5%) 二、請試分析大法官釋字第626號解釋與釋字第649號解釋論理之異同。(20%) 三、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101/05/18)釋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   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   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   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第四   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規定   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上無牴觸,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   違。」請試由憲法觀點評論之。(20%)(2012-06-01公布) 四、勁爆雜誌於報導某性侵害案件時,不慎刊載受害人與吳OO之姓名、電話及住址。   吳女由同事及友人處獲悉該則報導後,至感羞憤。不久便接到不明男子電話,表示   「要讓她體驗二次強暴的樂趣」。吳女從此陷入恐懼深淵,先後要求警方保護、變   更電話、尋求心理諮商,並舉家搬遷。事後吳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命勁爆   雜誌負責人宋OO賠償財產上損害新台幣100萬元及精神上損害新台幣1500萬元。   宋OO辯稱:其雖不慎刊載受害人吳OO之姓名、電話及住址等個人資料,但該等   資料乃市警局於破案記者會上所提供。案經三審敗訴定讞後,宋OO擬以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有侵害憲法保障之新聞自由之   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特來請教你(妳)的法律專業意見。茲請開示。   (30%)(2012-06-01公布)   【參考資料提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民國100年11月9日)   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99年5月26日)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民事判決   湯德宗,〈違憲審查基準體系建構初探-階層式比例原則構想〉,載《憲法解釋之理   論與實務》第六輯(下冊),頁581~660 (98年7月) 【附件】 1.釋字第626號解釋文、理由書   2.釋字第649號解釋文、理由書 【附註】   第三題第四題於考前三周公布題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75.133 ※ 編輯: arabicfever 來自: 118.167.175.133 (07/07 21:09) ※ 編輯: arabicfever 來自: 118.167.175.133 (07/07 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