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cjosh (pcjosh) 看板 NTU-Exam
標題 [試題] 98上 陳淳文 法學緒論乙 期末考
時間 Mon Jan 11 23:39:26 2010
───────────────────────────────────────
課程名稱︰法學緒論乙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陳淳文
開課學院:社會科學院
開課系所︰政治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9年1月11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甲為林邊鄉民,88水災前已在其住處2公里外的租用土地上進行泰國蝦之養殖,甲違法
抽汲地下水,未為水權登記。其養殖場旁邊之鄰居乙,也養泰國蝦,但有合法之水權登
記,其水權證之到期日為民國99年12月31日。
88水災時其住處之周邊土地自然下沉,形成一個大池塘。甲認為此正好可以進行養殖業
,立刻於同年8月10日找來工人施工,建造蓄水之建造物,鞏固此自然形成之大池塘,並
同時構築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開始養石斑魚。此項行為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與登記。
水災發生後引起全國關注,屏東縣府立刻全面清查境內違法抽汲地下水者,並對甲依水
利法第93之4及第93之5條規定進行裁罰,除罰鍰外,並要求其拆除泰國蝦與石斑魚兩個養
殖場之汲水設施,及有關石斑魚養殖場之蓄水建造物。中央政府也依水利法第47之1條之
規定,將林邊鄉全鄉劃為地下水管制區,並規定自民國98年9月18日起全鄉全面停止抽汲
地下水。
一、甲被裁罰時辯稱只看到地下水管制辦法,而沒看到水利法,所以不知道蓄水建造物與
地面水也不得自由建造與使用。請問地下水管制辦法與水利法二者各自的規範性質為何?
二者之間有何關係?二者發生規範衝突時,應以何者之規定為是?其理由又為何?
二、甲在縣府告知其水利法第46條規定時,又以該條第2項之規定辯解其蓄水建造物之興
建理由。請問該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的性質為何?在法學上稱為什麼?其運用之原則為何
?
三、請問我國是屬何種法系?請詳細說明您有此項認知之理由,並說明甲對其裁罰不滿時
,應向何法院提出訴訟救濟?
四、請問何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其理由為何?該原則之例外情形又為何?又自民國98
年9月18日起,中央政府之禁令能否拘束有合法水權登記之乙?其理由為何?乙能否主張
法律不溯及既往或信賴保護原則?
※試題末附上相關法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5
推 enjoy062022 :被你搶先PO了01/11 23:58
→ eddisontw :好難 01/12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