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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diotsmart (一根毛兒) 看板 NTU-Exam 標題 [試題] 99上 陳淳文 法學緒論 期末考 時間 Mon Jan 10 12:34:58 2011 ─────────────────────────────────────── 課程名稱︰法學緒論乙 課程性質︰政治系選修 課程教師︰陳淳文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01/10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勿超題並依序分段分點作答,違者不計分 *請不要浪費時間抄寫法條條文內容。每題25分 甲為雲林縣民,高鐵施工前已在其住處2公里外的一塊租用土地上進行水稻種植,甲 違法抽取地下水,未為水權登記。期稻田旁邊之鄰居乙,也在其自有土地上種稻,但有合 法之水權登記,其水權證之到期日為民國101年12月31日。 高鐵通車後因地層下陷導致行車安全問題,引起全國關注。水利署決定對高鐵沿線 1.5公里周邊違法水井進行封井,並要求雲林縣府立刻全面清查境內違法抽取地下水者, 要求不得再抽地下水,否則對之依水利法第93之4及第93之5條規定進行裁罰。 此外,中央政府也依水利法第47之1條之規定,將雲林縣全縣劃為地下水管制區,並 規定自民民國99年9月18日起全縣全面禁止抽取地下水。對於已領有合法水權證,且其地 面友種植作物者,因不得再抽取地下水而造成農作物損失,每公頃補貼20萬元。 一、 請問依我國現行法制,抽取地下水的行為究竟是不是不道德的行為?請就所附條文 內容,依法律解釋之方法,闡述此問題。 二、 甲遭縣府強制封井與裁罰後不服,認為政府依水利法所為之措施,侵害其憲法所保 障的生存權、財產權與工作權。請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吾人應如何判斷水利法的合法性 問題? 三、 請問何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其理由為何?該原則之例外情形又為何?又自民國 99年9月18日起,中央政府之禁令能否拘束有合法水權登記之乙?其理由為何?乙能否主 張法律不溯及既往或信賴保護? 四、 依您之見,用水順序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妥適?如您認為妥適,請闡述其理由。若 認為不妥,亦請闡述理由,並提出水利法第18條的具體修改內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