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經濟組織
課程性質︰經濟系選修
課程教師︰古慧雯
開課系所︰經濟系
考試時間︰94.1.10
試題 :
1、A之跨期效用函數為:
u=ln(c1)+0.5ln(c2)
c1,c2為第1、2期之消費金額。A第1、2期之收入分別為$200、$120。
市場的借貸利率為20%。
(a)請寫出A跨期消費之預算限制式。
(b)A第1期的消費金額c1為何?
(c)若A發現一投資機會,第1期投入$100,第二期可回收$130。加入這樣的投資會
提高A的效用嗎?
2、兩室友對於音響(公共財)之評價可能為$10000或一文不值,每人只知道自己的
消費價值是否為$10000,而認為對方消費價值為$10000之機率為P。音響價格為
$6000。如果兩人同時承認自己的消費價值為正,將各攤$3000去買。不然,單
獨承認喜歡音響的人只有自掏腰包去買。請問P在何範圍時,誠實會是Nash均衡。
3、清代台灣新開墾地的租墊契約期限較長,已開墾地的租約其間卻很短,試解釋之。
4、光緒12年至14年(1886-1888),流銘傳在台灣清丈土地,台灣田園其先不過7萬餘
甲,清理之後,增為36萬餘甲。1898-1905年,日本殖民政府進行土地調查,發現
耕地面積近78萬甲。由此可見,清代台灣隱田之多。
1905年,總督府頒佈『台灣土地登記規則』,從此台灣的土地採登記生效主義。由
以下之判例,我們可以發現『台灣土地登記規則』之效力。
原告林朽扁、林學記之先代林搖與(亡)邱氏春合買土地,林搖持2/3分,
邱氏春持1/3。邱氏春以自己的持分冒加原告等之持分內2/12分,共2/4分登
記。基於此登記。被告買下邱氏春之持分。原告要求將被告之持分自2/4改
為1/3。儘管邱氏春冒認販賣原告之持分為不爭之事實,原告仍被判敗訴,
且該負擔訴訟之費用。因按台灣土地登記規則第一條,依土地登記進行交易
之當事人可以對抗第三者。(明治41年,台中法院,獨民判決地33冊第121號)
請問嚴格的土地調查與土地登記制度對於台灣的經濟會有什麼影響?
5、考慮地主與佃農的租佃契約問題,地主為風險中立,佃農厭惡風險。以下所有的勞
務、貨物皆以稻穀1石為計價單位,令Z為農地的收穫,
Z=Θe+ε
式中Θ>0,e為佃農的勞務,ε為隨機變數,其變異數為V。地主無法觀察e,他考慮
收成後支付給佃農的稻穀數量w為:
w=α+βZ
佃農的期望效用函數為:
u(w)-c(e)
其中c'>0,c''>0,c'''=0
(a)佃農的期望效用函數具有什麼數學特性時,我們說他厭惡風險?
(b)佃農的期望效用函數具有什麼數學特性時,我們說他的風險不具財富效果?
(c)在以下的討論中,若佃農之收入為隨機變數w之risk preminum,一概以以下公
式作為逼近值:
risk premium=1/2 rVar(w),
其中r為其risk aversion,我們假設r為常數。
當佃農投入的勞務為e時,其certainty equivalent為何?
(d)當佃農投入的勞務為e時,地主的certainty equivalent為何?
(e)具有效率性的租佃契約,會解決什麼樣的數學問題?請寫出該問題的目標方程式。
(f)地主設計此租賃契約時,必須考慮的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為何?
請寫出其數式。
(g)如果地主調高β,佃農的勞務投入會改變嗎?
6、請考慮以下的台灣租佃契約:
未成水田,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地)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
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納租八石。(乾隆35年)
約中的水田係指可受灌溉之田。試解釋何以佃租的繳納方式會因為灌溉系統之有無
而發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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