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繼承編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2005/6/27
試題︰
一、X、Y為A、D之子,X則育有一女M,民國80年,A因意外死亡,
X則於次年收養一子N,但收養三年後,A之父甲卻因病去世,
甲妻乙則健在,甲之子A雖死,但另有B子,及十年前與另一女子丙所生之子C。
甲死後遺有淨財產4000萬元,不過,乙在甲死後清查遺產時,
始知甲在丙、C處尚有2000萬財產。
乙乃對丙、C主張應返還此不法侵占之財產,
但C則表示甲雖未認領自己,惟DNA比對結果,證實自己為甲之子,
從而主張對甲之遺產有依法所有之應繼分,問: 40%
(一)本案甲死亡時,乙對丙、C主張物上請求權,
C則主張其應有遺產繼承權,究竟孰為有理?
(二)甲所遺留之6000萬,最後究可由何人繼承,其繼承財產若干?
二、甲為有愛心的實業家,民國90年死亡時,雖遺有6000萬元之財產,
但亦有以其中值2000萬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向自己之子A借得之1000萬元之債務。
此外,甲生前亦不斷向一孤兒院、一戶孤寡捐獻,每年各約50萬元。
甲遺有妻乙,及子女A、B、C三人,問: 30%
(一)甲死後,該兩個受捐助之人,究否可請求為如何給付之遺產酌給?
(二)若不考慮遺產酌給,甲積欠A之1000萬元之債務,在遺產分割時,
究應如何處理,A對甲所享有之抵押權,究否當然因繼承而消滅?
三、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A、B、C三人,民國90年甲死亡時,
有遺產淨額3000萬元,但其子女B、C各因結婚、及留學分別在民國70年
向甲取得20萬元及30萬元之贈與。A子則自小與甲共同創業,
甲心存感念,乃於遺囑書明,將贈與遺產之二分之一,
惟乙則以甲所為遺贈太多,在析產時表示,願以自己之應繼分充為給A之遺贈,
問: 30%
(一)本案遺贈之效力,究應依遺囑論斷,或以乙之所說論斷。
(二)若不考慮乙之所說,則本案最後各繼承人,
即A、B、C及乙其各自之應繼分財產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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