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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進修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06/20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說明: 1.不得參閱法條、筆記、講義、教科書或其他資料。 2.不必抄題目,但須標示。 第一題(40%) 甲與乙之間素有生意上糾紛,甲對乙三番兩次阻擋自己的財路,早已心生不滿, 遂聘請好友丙,要丙去「教訓一下」乙,讓乙以後「不要太囂張」。丙查知 乙晚上將下榻「真安心」汽車旅館,遂假扮乙之友人,夥同小弟進入旅館,向 旅館櫃檯小姐丁問得乙當晚住宿之房號,便長驅直入把乙痛打一頓,未料丙與 同夥下手太重,導致乙送醫後不治身亡。請問: (1)乙之妻兒可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甲抗辯自己僅叫丙去教訓乙,沒有真的要取 乙性命,不須為死亡結果負責,此抗辯是否有理由? (2)乙之妻兒可否向汽車旅館與櫃檯小姐丁請求損害賠償? (3)承前二題,若甲、汽車旅館與丁之賠償責任成立,其可否主張乙睡前並未鎖 上房門,致丙等人得以長驅直入投宿房間,乃與有過失,請求減輕其賠償金 額? 第二題(30%) 甲借用春暖醫院名義購買一輛救護車,實際上係自己出資購買該輛救護車,平日 即駕駛該輛漆有春暖醫院名義之救護車,從事載送病患工作。 某日甲載送病患乙轉院至大醫院,甲因連日熬夜開車精神渙散,竟邊開車邊打瞌 睡,行經市區道路時,才赫然發現某電信公司工程人員於路面上施工,留下一大 坑洞,其旁未設有警告標誌,結果甲閃避不及撞及對向來車,致使車上之病患乙 傷重不治死亡。試問: (1)乙之家屬向甲與春暖醫院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 (2)乙之家屬向電信公司與工程人員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電信公司及 工程人員如抗辯,甲熬夜開車,乙應承擔甲之與有過失,乙之家屬亦應承擔 此一與有過失,此項抗辯可否成立? 第三題(30%) 甲有農地一筆,長期以來由佃農乙於上面耕作。民國七十七年間,台北市政府徵 收系爭土地,並發放補償費給土地所有人甲,惟七十八年間,台北市政府經考量 無徵收必要,通知甲撤銷徵收,惟甲一直未繳還所收受領之補償費,乙亦一直於 該農地上耕作。至民國八十年,乙將系爭農地出租給丙,丙承租土地兩年後便未 繳付租金,租約到期後亦拒絕返還土地。試問: (1)甲向丙請求返還土地,是否有理由? (2)乙向丙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否有理由? -- The only thing necessary for the triumph of evil is for good men to do nothing... ~~~~~ Edmund Burk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9.3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