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系所︰進修推廣部法律系
考試時間︰2006/4/??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的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台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主張之事實略為:乙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向甲購買A物,價金為三百萬元,甲
已給付A物給乙,但乙迄今尚積欠甲一百七十萬元,先請求其中一百萬元。
試問:本件起訴是否合法?如在本件訴訟繫屬中,甲另對乙起訴主張請求給付
七十萬元(後訴訟),後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20%)
二、甲、乙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份二分之一。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裁判分割
共有物。於訴訟中,乙抗辯謂:兩造曾就A地有分割協議,A地應如附圖所示予
以分割。針對乙之上開抗辯,甲及法院應如何處理?(30%)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A物。由於甲看似僅有十八歲,法院遂問甲之
年齡若干。甲答曰已經二十有五,乙就此亦不爭執,且說甲年紀雖輕,但已經結
婚了。試問:對於上開甲、乙之陳述,法院應該如何處理?(20%)
四、甲起訴聲明請求乙返還A屋,主張之事實理由略為:甲為所有權人,乙無權佔有
A屋,根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予以返還。乙則抗辯:A屋是登記為甲之
父親丙所有,甲非所有權人,且乙亦有租賃權,租賃關係仍繼續中。就此甲謂:
租賃關係早已經終止,且縱如乙所主張,其仍有租賃權,但乙亦應給付租金。
試問:甲應為如何之訴訟上請求,始能使紛爭利用此次訴訟一次解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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