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系所:進修推廣部法律系
考試時間︰2005.11.8 18:30~20:15
試題 :
一、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賠付原告至少新台幣(以下同)一百
萬。」其理由略為:甲因視網膜病變,視力愈趨惡化,由乙進行視網膜移植手術。
不料手術失敗,反致甲失明。甲因此無法工作,且須雇人照顧生活起居,受有損害
至少一百萬元。請依訴訟法上基本原則,分析上開聲明是否合法?(25%)
二、甲借乙新台幣二百萬元,丙為該借款債權之連帶保證人。甲、丙曾約定,關於保證
債務之履行如有爭執,應先邀同乙,三方一起進行調解,而暫不起訴。其後,甲未
行調解,逕將丙列為被告而起訴。丙提出抗辯略稱:兩造間已有上開協議存在,甲
不得起訴。甲之律師則主張:對於起訴之限制,乃侵害訴訟權,上開協議應為無效
。況,僅有仲裁協議存在時,才不能進行訴訟程序,上開協議非仲裁協議,而可逕
為起訴。請依訴訟法上基本原則,分析何造當事人之主張為可採?法院應如何處理
?(35%)
三、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主張乙開車撞傷甲,請求乙應賠償甲三十萬元。民法第二一
七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
除之。」試問: (1)如乙未提出與有過失之抗辯,法院得否依民法第二一七條之規
定,依職權探知甲是否與有過失,而減輕乙之賠償金額? (2)如法院訊問甲所聲明
之證人丙,丙證稱時提及,甲當時正以行動電話與友人通話。法院得否逕以此認定
甲與有過失?(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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