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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系所︰進修推廣部法律系 考試時間︰2006/06/27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的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以乙公司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乙依   甲、乙之間承攬契約關係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給付甲新台幣五百萬元   。乙則請求法院駁回訴訟,並主張,其與甲之間另有一價金債權七百萬元,   可供作抵銷之用。抵銷範圍以外之餘額兩百萬元部份,則以反訴請求甲給付。   試問:   (一)如上開價金債權,由丙為連帶保證人,乙得否將丙列為反訴之被告?   (二)如乙已於第二審始提出抵銷之抗辯,及抵銷餘額之反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如甲全部勝訴確定,乙得否基於同一筆之價金債權,向甲起訴請求給付? 二、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乙應為給付甲新台幣兩百萬元,其理由略為:甲向乙 購買A屋,乙未告知該屋為海砂屋。經丙予以鑑定確認,甲並提出丙之鑑定報告   佐證。試問:(一)丙之鑑定書在訴訟上之性質為何?具有何效力?         (二)如丙是甲、乙所約定之鑑定人,且曾表明願受鑑定結果所居束,            有無不同? 三、甲基於承攬契約,將乙列為被告,請求乙給付報酬一千五百萬元,乙則主張已給付   五百萬元,第一審法院乃判命乙應為一千萬元之給付。甲僅就五百萬元部份提起上   訴;乙並未上訴,亦未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判決乃駁回甲之上訴。甲不服,又提   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認甲之上訴為有理由,而將第二審判決予以廢棄,發回   原法院。試問:一千萬元之部份是否已確定?乙可否為附帶上訴? 四、甲起訴請求乙應為認領丙,請求之理由略為:甲於任以之秘書期間,被迫與乙發生 性關係而生丙。   試問:(一)如甲敗訴,丙得否又起訴請求乙應認領丙?      (二)如甲勝訴,丁為乙之婚生子女,是否應受該判決所拘束?         得否主張其不受該判決效力所拘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2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