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債編各論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律
開課系所︰進修法律系三年級
考試日期(年月日)︰96.01.18
考試時限(分鐘):PM6:30-8:2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請注意:1.請一律橫寫,以方便閱卷。請控制時間分配,務必3題均答。
2.僅得參考任何版本之六法全書。答案未附理由者,無從給分。
試題 :
一、乙營造公司承攬甲私立學校之教室新建工程,系爭工程於民國(下同)87年完
工並經交付予甲學校使用。88年9月,系爭教室因921地震經主管機關公告為
高度危險教室,甲立即另請他人拆除,支出必要費用1000萬元。本案鑑定報告
指出:系爭教室之危險現狀,係因乙公司之董事長丙指示工人偷工減料所致。甲
與乙公司多年談判,均無具體結果,遂於96年10月時決定起訴。請問:甲就其
支付之承攬報酬及前述拆除費用,得向何人主張何種權利?(30分)
二、甲汽車經銷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並交付A車於乙,甲之售車定型化契約書
約定:「售出之汽車有瑕疵時,買受人除非證明出賣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
不得解除契約」。8個月後,乙於開A車上班時,因交付前即已存在之引擎瑕疵而
出車禍,A車毀損,乙受傷支出醫療費5萬元,並因需住院治療2個月而損失營業
收入10萬元。問:乙得否請求甲賠償15萬元並返還已支付之價金?甲得否請求乙
支付汽車尾款?(35分)
三、甲出租其房屋予乙,租期94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雙方未定立書面租約
,房屋則經交付。95年1月1日,乙未告知甲,轉租並交付該屋之全部予丙,租期
至同年12月31日,乙、丙間轉租之租金每月高於甲、乙間之租金5000元。95年5月
1日,系爭房屋因丙之18歲女兒丁之輕過失而失火,甲於是時始知悉乙轉租之事。
嗣後,甲出資修復A屋。問:(35分)
1.甲得否請求乙、丙、丁賠償修復費用?
2.甲就乙因轉租所得之租金差額利益,有無任何可以主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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