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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救濟法 課程性質︰選修,學期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進修推廣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1.17 考試時限(分鐘):2025-2215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可帶大六法。必須關手機,違者第一次扣五分,第二次不予計分。 只可以一張試題紙,也就是只能寫兩面。 試題 : 一、訴訟類型(40分,必要時,並請簡單附相關法條說明) (一)某甲遭A機關違法之行政處分侵害其權利時,在行政訴訟之過程中,為何 原則上應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20分) (二)又,該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時,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所謂的「確認 處分為違法之訴訟」,即屬正確之訴訟類型?(10分) (三)此外,當甲係向A機關申請建造執照,而遭駁回處分食,甲應提起哪一種 訴訟,以資救濟?(10分) 二、請簡單說明,依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實務之理解,下列三種案例,究竟應適 用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42條或第44條之訴訟參加!(30分) (一)某A之鄰居B針對A所取得之建照執照不服,認為該建照執照處分違法侵害 自己之權利,遂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此際,行政法院裁定A參加訴 訟。(10分) (二)某A向市政府申請經營一家Pub,未獲許可,遂向行政法院起訴尋求救濟。 此際,該Pub預定地之鄰居B因恐Pub開業後影響其居家安寧,而由行政法 院裁定其參加訴訟。(10分) (三)A與市政府因公法上法律關係發生爭議,不得解決,A遂以該市政府為被告 向行政法院起訴。惟依該爭訟之實體法律關係,A實應與訴外人B共同起訴, 而成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但B未有起訴之意願,因此行政法院裁定B參加 訴訟。(10分) 三、請簡單說明下列三種案例,當事人之暫時權利保護,究竟應適用停止執行、 假扣押,抑或假處分!(30分) (一)某甲遭A機關課以巨額稅款,遂聲請暫時權利保護,以避免其因必須先繳 納該稅款,而有破產之虞。(10分) (二)某專辦東南亞旅遊之乙旅行社,獲知B機關將向全國發布東南亞地區禽流 感之疫情有日益升高之虞的警告,遂聲請暫時權利保護,以能及時阻止 該警告之發布,而避免消費者陷於恐慌,打消東南亞旅行之計畫。(10分) (三)某丙報名參加司法官特考,遭考選部以資格不符為由退回其申請。某丙 唯恐訴訟程序過長,以致於錯過預定之考試日期,遂聲請暫時權利保護, 請求獲准在訴訟之確定裁判作成前,仍能先如期參加該次考試。(1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5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