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行政救濟法
課程性質︰選修,學期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進修推廣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1.17
考試時限(分鐘):2025-2215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可帶大六法。必須關手機,違者第一次扣五分,第二次不予計分。
只可以一張試題紙,也就是只能寫兩面。
試題 :
一、訴訟類型(40分,必要時,並請簡單附相關法條說明)
(一)某甲遭A機關違法之行政處分侵害其權利時,在行政訴訟之過程中,為何
原則上應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20分)
(二)又,該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時,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所謂的「確認
處分為違法之訴訟」,即屬正確之訴訟類型?(10分)
(三)此外,當甲係向A機關申請建造執照,而遭駁回處分食,甲應提起哪一種
訴訟,以資救濟?(10分)
二、請簡單說明,依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實務之理解,下列三種案例,究竟應適
用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42條或第44條之訴訟參加!(30分)
(一)某A之鄰居B針對A所取得之建照執照不服,認為該建照執照處分違法侵害
自己之權利,遂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此際,行政法院裁定A參加訴
訟。(10分)
(二)某A向市政府申請經營一家Pub,未獲許可,遂向行政法院起訴尋求救濟。
此際,該Pub預定地之鄰居B因恐Pub開業後影響其居家安寧,而由行政法
院裁定其參加訴訟。(10分)
(三)A與市政府因公法上法律關係發生爭議,不得解決,A遂以該市政府為被告
向行政法院起訴。惟依該爭訟之實體法律關係,A實應與訴外人B共同起訴,
而成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但B未有起訴之意願,因此行政法院裁定B參加
訴訟。(10分)
三、請簡單說明下列三種案例,當事人之暫時權利保護,究竟應適用停止執行、
假扣押,抑或假處分!(30分)
(一)某甲遭A機關課以巨額稅款,遂聲請暫時權利保護,以避免其因必須先繳
納該稅款,而有破產之虞。(10分)
(二)某專辦東南亞旅遊之乙旅行社,獲知B機關將向全國發布東南亞地區禽流
感之疫情有日益升高之虞的警告,遂聲請暫時權利保護,以能及時阻止
該警告之發布,而避免消費者陷於恐慌,打消東南亞旅行之計畫。(10分)
(三)某丙報名參加司法官特考,遭考選部以資格不符為由退回其申請。某丙
唯恐訴訟程序過長,以致於錯過預定之考試日期,遂聲請暫時權利保護,
請求獲准在訴訟之確定裁判作成前,仍能先如期參加該次考試。(1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5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