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進修部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6.06.26
考試時限(分鐘):1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試題 :
台灣大學刑事訴訟法期末考題
任課教師:林鈺雄
一、 解釋名詞:25%
1.交付審判制
2.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3.擔當自訴
二、甲、乙涉嫌共同傷害丙,經檢察官合併起訴。50%
1.設若審判中,法院傳訊丙陳述被害經過,並以丙乃「被害人」而非證人為由,
駁回被告對質詰問之請求。試問程序是否合法?
2.設若審判中,甲、乙皆否認傷害事實,且相互陳稱他方亦無傷害事實,試問法
院得否以「利害並未相反」為由,不予裁定分離審判,而採納甲、乙對他方陳述
之證詞?
3.設若審判中,法院裁定分離審判,在對甲的程序中,以證人身分傳訊乙作證,
但疏未告知乙因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乙遂具結後陳述兩人共同傷害事宜。
試問法院得否將乙之陳述,採為對甲不利裁判之基礎?反之,法院得否援引上開
乙之陳述,於對乙的程序中採為對乙不利裁判之基礎?
4.設若本案並非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而係由丙委任律師丁為自訴代理人提起自
訴,法院關於甲、乙有無傷害丙犯罪事實之認定與調查,得否採納丙於自訴狀
之敘述?得否採納自訴代理人丁於法庭上之意見表示?法院應如何始能將丙對
甲、乙犯罪事實之陳述,採為裁判之基礎?
三、 檢察官起訴事實甲男涉嫌強制性交犯罪(下稱a罪),於乙女體內射精得逞
。審判中,法院調查後發現,甲男案發當時明知自己罹患AIDS,因此可能亦該
當傳染AIDS罪(b罪)及殺人未遂罪(c罪)兩罪名。試問:b、c兩罪部分在
不在法院審判範圍裡?法院應否踐行何等程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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