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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下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進修推廣部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02.17 考試時限(分鐘):18:30~20:15 (共105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一、 試分述下列幾組概念: 1. 羈押(與徒刑執行)之競合/羈押原因之競合 2. 自由證據評價(自由心證)原則/法定證據評價原則 3. 嚴格證明法則/自由證明法則 4. 證據取得禁止/證據使用禁止 二、 試附具理由分別簡評下列各小題所示裁判理由是否正確: 1. 某案警員搜索被告住宅並起出贓物證據,被告自始爭執搜索之合法性, 警員則主張搜索係經被告同意,法院採信警員證詞之理由謂「本案警員 執行搜索時未依照本法第一三一條之一規定,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搜索 扣押筆錄,雖有瑕疵,惟不因而影響同意搜索之認定及效力」。 2. 「法院採為裁判基礎之系爭扣押贓物,雖未向被告提示,惟既已當庭提 示扣押物清單,其效力等同於提示扣押物本身,程序自難指為違法。」 3.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均係指已經被告或其 辯護人行使對質詰問權者而言,如法官於審判外或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 被告以外之人之程序,未予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縱 使已經具結,或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仍不具備適法之證據能力。」 4. 「被告雖爭執通訊監察譯文,惟此項文書係由具有公務員身分職務上根 據通訊監察錄音帶所例行性製作,性質上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 四第一款所定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是以除有不可信之特別 情況外,得為證據,亦不得因法院未勘驗錄音帶,即指為違法。」 5. 「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八一條所定得拒絕證言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 絕證言,同法第一八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項拒絕證言權,專屬證人 之權力,非當事人所得主張;證人拒絕證言權及法院告知義務之規定, 係保護證人而設,""違反告知義務所生之法律效果,僅對證人有效"", 故違反告知義務之證人陳述,對訴訟當事人仍具有證據能力,被告不得 主張證據使用禁止。」 6. 甲涉嫌竊盜,並銷贓予乙,兩案經先後分別起訴。甲案先經有罪判決確 定,但審理乙案之法院,表示「刑事法院審理案件,基於直接審理及證 據裁判主義之原則,原得就其調查證據之結果,本於自由心證而為裁判 ,並不受另案判決結果之拘束」,並認定「由於甲並不構成竊盜罪,因 此乙也不構成贓物罪」,最後為無罪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