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下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進修推廣部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02.17
考試時限(分鐘):18:30~20:15 (共105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一、 試分述下列幾組概念:
1. 羈押(與徒刑執行)之競合/羈押原因之競合
2. 自由證據評價(自由心證)原則/法定證據評價原則
3. 嚴格證明法則/自由證明法則
4. 證據取得禁止/證據使用禁止
二、 試附具理由分別簡評下列各小題所示裁判理由是否正確:
1. 某案警員搜索被告住宅並起出贓物證據,被告自始爭執搜索之合法性,
警員則主張搜索係經被告同意,法院採信警員證詞之理由謂「本案警員
執行搜索時未依照本法第一三一條之一規定,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搜索
扣押筆錄,雖有瑕疵,惟不因而影響同意搜索之認定及效力」。
2. 「法院採為裁判基礎之系爭扣押贓物,雖未向被告提示,惟既已當庭提
示扣押物清單,其效力等同於提示扣押物本身,程序自難指為違法。」
3.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均係指已經被告或其
辯護人行使對質詰問權者而言,如法官於審判外或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
被告以外之人之程序,未予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縱
使已經具結,或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仍不具備適法之證據能力。」
4. 「被告雖爭執通訊監察譯文,惟此項文書係由具有公務員身分職務上根
據通訊監察錄音帶所例行性製作,性質上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
四第一款所定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是以除有不可信之特別
情況外,得為證據,亦不得因法院未勘驗錄音帶,即指為違法。」
5. 「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八一條所定得拒絕證言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
絕證言,同法第一八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項拒絕證言權,專屬證人
之權力,非當事人所得主張;證人拒絕證言權及法院告知義務之規定,
係保護證人而設,""違反告知義務所生之法律效果,僅對證人有效"",
故違反告知義務之證人陳述,對訴訟當事人仍具有證據能力,被告不得
主張證據使用禁止。」
6. 甲涉嫌竊盜,並銷贓予乙,兩案經先後分別起訴。甲案先經有罪判決確
定,但審理乙案之法院,表示「刑事法院審理案件,基於直接審理及證
據裁判主義之原則,原得就其調查證據之結果,本於自由心證而為裁判
,並不受另案判決結果之拘束」,並認定「由於甲並不構成竊盜罪,因
此乙也不構成贓物罪」,最後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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