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illing (飛翔) 看板 NTU-Exam
標題 [試題] 90上 王能君 勞工法 期終考
時間 Thu Feb 16 16:27:2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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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勞工法規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王能君
開課系所︰進修學士班法律學系
考試時間︰2002.1.16
試題 :
* 可以攜帶「六法全書」或「勞工法規」或「勞動小六法」或「自行印刷之勞動法相關
法規」等法條。
* 不可以攜帶上述法條以外之「書籍」或「勞工法規解釋令」或「修正草案」等資料。
* 請將本試題紙隨同答案紙繳回。
一、試從「中華民國憲法」、「學說」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373號解釋」(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不同意見書)之內容,分析我國憲法中勞動基本權之根據為何?(40分)
二、民國90年9月之行政院院會通過之「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增訂第5條第1項:「勞資
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第5條第2項:「勞資之一方對於他方所
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試問:
(一)引進此一制度之意義何在?
(二)何謂「誠實協商義務」?
(三)說明何種事項為「義務團體協商事項」?
(四)試舉例說明「非有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之情形?(40分)
三、解釋名詞(各10分):
(一)就勞請求權
(二)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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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