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勞工法規一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王能君 老師
開課學院:進修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01/12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試題 :
國立台灣大學進修學士班法律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勞工法規一」
期終考試試題
考試日期、時間:民國99(西元2010)年1月12日(星期
二)18:30-20:10(100分鐘)
考試地點:共同203教室
授課、命題教師:王能君
作答者姓名: 學號:
* 可以攜帶並參考任何書面資料或電磁記錄,完全沒有限制。但
是,考試時不可以與其他應試的同學交談或傳送資料,違者視為作
弊,其成績以零分計算,並移送校方議處。
* 考試時間有限,請注意各題之配分比率。所有題目之答案,均須
敘明相當之理由。
* 作答者之見解與命題教師之見解不一致,但答案具有說服力時,
亦可取得高分。即使與授課、命題教師之見解之結論一致,但答案未
敘述理由、理由不清楚或理由矛盾時,無法取得分數。
* 本試題將於考試結束一週內公布,同學不必為蒐集考古題而傷
神。請將本「試題紙」隨同「答案紙」繳回。未繳回者,扣40分。
一、聖力公司和平店張貼求才廣告一張:「誠徵晚班工作人員:男女
不拘,40歲以下,工時16:30-02:00。待遇:男28000元,女26000
元。」試問:本件徵才廣告中,涉及哪些勞動法問題?請舉出法條條
號,簡單說明回答之。(20%)
二、何謂「義務團體協商事項」?2008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中,哪些屬於義務團體協商事項?(20%)
三、殘夜公司經勞資會議同意後,訂定工作規則第44條規定:「本公
司因業務上之需要,必要時得命令員工加班。」第45條規定:「拒絕
加班者,一律解僱。」2009年12月1日殘夜公司因為交貨在即,命令
製造課所有員工加班趕貨。製造課卜佳斑先生因為與女友約好吃晚餐
並挑婚紗照之禮服,遂拒絕加班,按時下班與女友約會。殘夜公司人
事部經理於12月3日告知卜佳斑先生,公司決定以其拒絕加班為理
由,依工作規則第45條之規定解僱之,所以4日起不必上班了。卜佳
斑先生聽聞後如晴天霹靂,與律師商量後,考慮到工作不好找,決定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一)請以卜佳斑先生的律師之立場,分析本件解僱之效力。(30%)
(二)請以殘夜公司的律師之立場,分析本件解僱之效力。(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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