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台大商學系 (夜) 商事法 (下) 期末考試題
科目︰商事法 (下)
時間︰2004 年 06 月 07 日 (一) AB PM 6:25~PM 8:05 (AB)
監考︰林群弼
試題:
一.何謂略式背書? 5%
略式背書之轉讓方法有幾?試具理由以說明之。 20%
Ans : 略式背書亦稱空白背書、無記名背書或不完全背書,乃指背書人為
背書時僅簽名直票上而不記載被背書人之姓名或商號之背書也。
略式背書之轉讓方法如下:
1. 交付轉讓,票據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空白背書之匯票,得依
匯票之交付轉讓之。前項匯票,亦得以空白背書或記名背書轉
讓之。」對於空白背書之匯票,執票人得不加一字,亦不簽名
,而將該匯票交付予受讓人即可。
2. 空白背書轉讓,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空白
背書之匯票,執票人得空白背書轉讓。
3. 記名背書轉讓,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空白
背書之匯票,執票人得記名背書轉讓。
4. 變更為記名背書再轉讓之,票據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匯票上
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
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
二.何謂回頭背書? 5%
回頭背書之效力為何?試具條文及理由以說明之。 20%
Ans : 回頭背書者,乃以匯票上之債務人為被背書人時所為之背書也。
其效力因執票人所處地位之不同而不同。
1. 發票人為回頭被書之被背書人時:票據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2. 承兌人為回頭被書之被背書人時:承兌人為回頭被書之被背書
人時,亦即執票人為承兌人時,承兌人不論對於任何人均不得
主張權利。因為承兌人為票據之第一債務人,負有絕對付款之
責。
3. 背書人為回頭被書之被背書人時:票據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
4. 保證人為回頭被書之被背書人時:票據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
手之追索權。」由此可知保證人除得向被保證人行使追索權一
點外,餘者準於被保證人之地位。
5. 付款人為回頭被書之被背書人時:付款人於未承兌前並非票據
債務人,其雖曾受發票人為付款之委託,亦非當然有付款之義
務,自得對一切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6. 其他擔當付款人或未經承兌之參加付款人為回頭被書之被背書
人時:擔當付款人或未經承兌之參加付款人,僅為票據關係人
而非票據債務人,如為回頭被書之被背書人時,得對任何人行
使追索權。
三.何謂票據之善意取得? 5%
票據之善意取得,必須具備如何要件?試具理由以說明之。 20%
Ans : 票據之善意取得者,乃指票據之受讓人,不知讓與人無處分票據之
權利,而取得票據之所有權之謂也。
票據權利之善意取得,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1. 須自無權利人取得票據:所謂無權利人,係指讓與人對於票據
無實質上之權利或處分權而言,惟此之所謂無權利人,以受讓
人之直接前手為限,其間接前手則不包括在內。
2. 須依票據法之轉讓方法而取得:所謂依票據法之轉讓,即依背
書(背書須連續)或交付之方法也。
3. 須受讓時取得人無惡意或重大過失:惡意者,乃知情也,亦即
明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而仍受讓其票據之謂也。重大過失,乃
指欠缺一般人之注意所犯之過失也。
4. 須幾付相當之對價: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無對價或
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四.何謂票據之抗辯? 5%
對於票據抗辯之切斷,我國現行票據法有何規定?試具條文及理由以說明
之。 20%
Ans : 抗辯權者,乃指對於請求權之反抗權利也,亦即對於請求權具有反
抗拒絕作用之一種債務人特別權利也。
我國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
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
惡意者,不在此限。」依此法規定,受法律限制不得為抗辯之事由
可分為如下兩者:
1.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2.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
票人。
因票據為流通證券,若容許票據債務人得以對抗發票人或執票人之
前手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勢必將執票人置於易受票據債務人之抗辯
抵禦之地位,如此將無人敢於收受票據,票據之流通勢將受阻也,
故須加以限制。換言之,票據之轉讓以後手不繼承前手瑕疵為原則
,因而在票據轉讓於善意之第三人時,票據債務人之抗辯權即被切
斷。
PS: 1. 本考試請勿參考任何資料
2. 本考試請勿使用鉛筆作答
3. 請提醒監考人員,製作簽到表以便所有考生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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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答案僅供重點提示及參考用. 祝各位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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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are not al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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