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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進修部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6.01.16 考試時限(分鐘):105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台灣大學刑事訴訟法期末考題 任課教師:林鈺雄 考試時間:2007年1月16日 18:30--20:15 (105分鐘) *考試不可參閱法條,期初書面報告作為加減分參考。 *下學期第一堂課期初考,範圍教科書8-13章/ 一、請解釋下列名詞:(40%) 1.罪疑唯輕原則 2.競合管轄與牽連管轄 3.職務移轉權與職務收取權 4.積極訴訟要件與消極訴訟要件(程序障礙事由) 二、假設:B駕駛的阿里山小火車,某日在進奮起湖站時撞上軌道上的工作車, 工作車上的工人當場掉落死亡。警察P接獲報案立刻趕到現場,剛開始毫無頭緒 ,為瞭解案情,P先詢問在場的B到底發生了什麼事,B立刻向P表示,他開車進 站時忽略了紅燈號誌已亮(第一段陳述),P聽到後繼續訊問案發經過細節,B亦 一五一十回答(第二段陳述)。後P將B帶回警察局,踐行告知義務後,B開始有所 警覺,遂表示欲行使緘默權。案經警方移送檢方後,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 訴B,並援引B對P之兩段對己不利陳述為證。審判中,被告B之辨護人V抗辯,B之 兩段陳述因警方違反告知義務規定,不得作為裁判之基礎。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 三、B因殺人未遂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B選任V律師為辯護人。審判中,法院已 經依法通知V到場,但V因疏於注意,位於審判期日到場。審判長遂當庭臨時指 定公設辯護人A為到場的B辯護,進行審判,並於該日辯論終結。試附具理由, 說明本案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若本案判決結果為被告無罪,試問情形有無不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71.232 ※ 編輯: noelt 來自: 218.167.171.232 (01/19 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