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上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副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01.13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請解釋下列名詞:
1. 供述基準與主動基準(不自證己罪原則)
2. 繼續效力與放射效力(非任意性自白)
3. 多數辯護與共同(通)辯護
二、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起訴公務員A涉嫌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案件。
1. 設若法院調查後確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唯法院認為該行為同時構成刑法
上之偽造文書罪名,試問A偽造文書之犯行是否在法院之審判範圍?
2. 設若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A洩密之對象,即公務員B,調查之後發現,A、B
實乃洩密罪之共同正犯。試問B之洩密犯行是否在法院之審判範圍?
3. 承2.所述,檢察官若欲使B在同一次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應經何等程序,始
為合法?
三、試分述下列情形是否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1. 被告B因涉嫌貪瀆,案經檢察官向管轄地方法院起訴後,依照該院內部分案規
則,由院長召集庭長會議並「個案決定」該案應由哪位法官承審。
2. 高等法院審理關於總統主張國家機密特權之抗告案件,並非依法院組織法及該
院一般之分案規則(抽籤後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而係「以資深庭長
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之特別合議庭審理之」(司法院釋字第 627號解釋參
照),並由院長召集庭長會議,「個案決定」承審之資深審判長及其他四名法
官。
四、檢察官起訴被告B殺人案件,案經一、二審有罪判決後,上訴第三審經發回更審,
此後二件在第二、三審間來來回回,數度發回更審,歷時十六年仍於高等法院進行
第五次更審程序。B之辯護律師V主張,本案因訴訟極度遲延,要求法院逕以「程
序判決」終結本案。是從學理觀點分析V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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