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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系內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06/14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15:30-17:2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考試不可參閱法條。期初考30%。期末考70%。報告作為加分參考。 試題 : 一、試簡評下列判決見解。25%     合法通訊監察所取得之錄音、錄影,係憑機械力拍攝,因未經人為操縱,並非傳   聞證據,經踐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規定之調查程序後,有   證據能力。惟通訊監察之監聽譯文,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將監聽所得資料   轉譯整理並予以紀錄而得,本質上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為傳   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   為證據。 二、被告犯竊盜罪,經檢察官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其三個月內向更生保護協   會支付3萬元。被告雖履行負擔,但因聯繫失誤,檢察官誤其未遵命履行,遂予                                    (1)   撤銷緩起訴處分,並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始為合法?   25% 三、甲夫、乙妻感情不睦,某日口角後,甲連同拜把兄弟丙共同毆打乙。30% 1、設若乙妻對甲夫提出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設若乙妻隨後又對甲夫撤回告       訴,效力是否及於丙?   2、設若乙妻並未提出告訴,而是委任律師丁直接向管轄法院對丙提起自訴。試     問,自訴之效力是否及於甲夫?   3、承2前段所述,審理過程,雖經丙要求與乙對質詰問,但法院以乙乃自訴人 並無出庭必要為由,未傳喚乙親自出庭。最後,法院除驗傷報告外,採納乙                                         自訴狀陳述內容及丁律師轉述之內容,作為認定傷害事實之依據。      ̄ ̄ ̄ ̄ ̄ ̄ ̄  ̄ ̄ ̄ ̄ ̄ ̄ ̄ ̄ 四、甲拾得乙身分證,某日,甲因竊盜被警當場逮捕,遂冒用乙名應訊時,隨後經警   飭回。案經警察移送檢察官,檢察官並未傳訊,逕以乙名起訴,聲請法院簡易判     決處刑,法院亦以乙名為簡易判決處刑,處刑書經送達至乙處,乙發現被冒名事   宜,遂提起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得否或應否為乙無罪之判決?20%     ───────────── (1) 刑事訴訟法第 253-3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 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57 ※ 編輯: evilviolent 來自: 140.112.211.57 (06/15 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