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系內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06/14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15:30-17:2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考試不可參閱法條。期初考30%。期末考70%。報告作為加分參考。
試題 :
一、試簡評下列判決見解。25%
合法通訊監察所取得之錄音、錄影,係憑機械力拍攝,因未經人為操縱,並非傳
聞證據,經踐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規定之調查程序後,有
證據能力。惟通訊監察之監聽譯文,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將監聽所得資料
轉譯整理並予以紀錄而得,本質上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為傳
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
為證據。
二、被告犯竊盜罪,經檢察官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其三個月內向更生保護協
會支付3萬元。被告雖履行負擔,但因聯繫失誤,檢察官誤其未遵命履行,遂予
(1)
撤銷緩起訴處分,並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始為合法?
25%
三、甲夫、乙妻感情不睦,某日口角後,甲連同拜把兄弟丙共同毆打乙。30%
1、設若乙妻對甲夫提出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設若乙妻隨後又對甲夫撤回告
訴,效力是否及於丙?
2、設若乙妻並未提出告訴,而是委任律師丁直接向管轄法院對丙提起自訴。試
問,自訴之效力是否及於甲夫?
3、承2前段所述,審理過程,雖經丙要求與乙對質詰問,但法院以乙乃自訴人
並無出庭必要為由,未傳喚乙親自出庭。最後,法院除驗傷報告外,採納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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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狀陳述內容及丁律師轉述之內容,作為認定傷害事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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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拾得乙身分證,某日,甲因竊盜被警當場逮捕,遂冒用乙名應訊時,隨後經警
飭回。案經警察移送檢察官,檢察官並未傳訊,逕以乙名起訴,聲請法院簡易判
決處刑,法院亦以乙名為簡易判決處刑,處刑書經送達至乙處,乙發現被冒名事
宜,遂提起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得否或應否為乙無罪之判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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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訴訟法第 253-3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 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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