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bacada:done 04/14 21:24
課程名稱︰民法身分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郭振恭教授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6.04.14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 關於婚姻,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34分):
(一) 婚約之解除與婚約之撤銷,有何不同?同為16歲之甲男和乙女私自訂立婚約,但
訂婚不久,即感情不睦,何人得對該婚約之效力為否認或爭執?
在婚約解除係為有效成立之後解除,得為協議解除或是法定解除,有976九款的適用
,不過婚約撤銷則是在類推適用婚姻的規定,在訂立時違反一定之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
亦然;
雖然乙女已達到婚約年齡,但是甲男不達十七歲,加上又是私自訂婚,按照判例認為
是無效的見解,所有利害關係人均可以提出爭執,甲、乙、雙方之法定代理人均可,不過
在學說多數說的見解是得撤銷但是有效,除雙方之外、雙方之法定代理人,類推適用婚姻
的相關規定。
(二) 結婚與兩願離婚之形式之要件為何?甲夫、乙妻為申請公教住宅借款而通謀虛偽
離婚,於97年3月6日辦理離婚戶籍登記,惟乙隨即與其婚前之昔日男友丙交往,甲見狀後
甚為氣憤,對乙主張離婚無效,但乙則主張離婚有效,對辯爭執,應如何依法解決?
在新法的時候於有意思合致,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於戶政機關登記發生結婚效力,離
婚時亦然,舊法結婚則是要有公開儀式。
在事例題上,通說是認為通謀虛偽離婚無效,雖然黃宗樂老師少數說一日方見解認為
有效,但是那是有相關配套措施判例的關係下。但是在國內仍應從多樹說見解,以保障無
事實上夫妻關係和無內緣關係之我國。
而於離婚無效之見解上,可以依照類推988因欠缺離婚意思所以無效,以民事訴訟法
568提起確認之人事訴訟,沒有形成之力,或是依照楊建華老師和陳老師得依民訴它條之
規定,不過後者是少數說。
二、 關於夫妻財產制,試說明下列問題(33分):
(一) 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於通常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權之問題。試問:如何計算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
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
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 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同時還要論述追加計算,無償時計入,有償時要看是否有不當不對價的情況方得納入
計算之。
(二) 甲夫、乙妻於71年10月1日結婚,甲於72年1月5日向第三人買受A地,以乙之名義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又於72年10月21日向第三人買受B地,經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甲。
甲、乙於97年4月10日協議離婚,於同日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上述A地、B地之登記名義仍
為乙、甲,是否為夫妻剩餘財產計算之範圍?
在A地的情況,雖然在乙名下,依照舊法規定係為甲所有,但是在離婚之時,根據85
年的親屬編施行法6條之一,要求這種情況要作更名登記,否則在隔年視為發生某乙取得
的情況,因無對價關係之取得,為無償取得,自然不會計入範圍內。
在B地的情況下,都視為婚後財產,所以當然計入範圍內。親屬編施行法的相關規定
有言,亦有學者主張這是計算更動基準,而非溯及既往,自然沒有信賴保護之問題,加上
大法官620號解釋(必寫,否則零分),確定之。
(三) 甲夫、乙妻於90年5月1日結婚,婚後乙對丙負有貸款債務300萬元,乙應以何種財
產對丙負清償責任?是否因甲、乙夫妻財產制之不同而有不同之結論?如甲代乙向丙清償
該債務,甲得否向丙求償?
在未約定婚姻財產制的情況下,法律認為是通常法定財產制,某乙當然用自己的婚前
財產或是婚後財產去負擔債務,和夫無關;不過如果是在共同財產制的情況下,是以共同
財產和己身之特有財產負責;在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和他方無涉,自然是用自己的財產
負責。
同時,如果某甲代為清償的情況下,當然可以向某乙要求償還,基於不同的法律的情
況下不同,如果是贈與的情況不會發生求償的情形,在委任或是無因管理時才有。在通常
法定財產和分別財產制便如上述,但是在共同財產制,如果用共同財產加以清償則無求償
權,用己身之財產才有。
三、 關於離婚,是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一) 離婚破綻主義,有積極和消極之別,有何差異?我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抽象離婚
原因,是否採取積極破綻主義?
(二) 甲夫、乙妻於97年4月1日協議離婚,經離婚登記,其未成年子女A(3歲)、B(2
歲)應由何人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是負擔?上數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其內容為何?
(三) 丙夫、丁妻於96年8月1日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在案,丁於同年月20日與戊男結婚
,丁於97年4月2日生死女A,A為何人之婚生子女?
注意事項:
(1)不得參考任何資料,試題得不繳回。
(2)不必抄題;請依序作答,標明題號。
(3)繳卷時,請簽年級、姓名、學號於簽到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