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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身分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郭振恭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6.16 考試時限(分鐘):1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遺產分割之方法為何?甲死亡後,其繼承人為妻乙及其子女A、B。A、B為原告,以乙 為被告訴請分割遺產;乙抗辯:(1)遺產中之土地一筆迄未辦理繼盛登記,有債務200 萬元亦未清償,請求分割遺產為無理由。(2)A雖登記甲為養子,但為甲於婚前與A通 謀虛偽收養,自不生收養之效力。A應無繼承權,並提出甲生前所寫的日記為證。經 法院調查證據結果,乙之二項抗辯為真實,法院應如何為判決?試就上述二問題說明 之。 二、扣減權之性質為何?甲夫、乙妻婚後有子女甲1、甲2、甲3三人;甲1與丙女於婚後有 子女A、b;甲為甲1之分居而贈與100萬元;為乙之營業而贈與200萬元;為A之結婚而 贈與100萬元;甲生前立遺囑對其母丁遺贈500萬元。甲於97年4月10日死亡,遺有積 極財產850萬元、債務150萬元。試問:甲之繼承人乙、甲1、甲2、甲3及受遺贈人丁現 實取得之數額各為多少? 三、限定繼承與繼承拋棄之方式為何?新法修正後,共同繼承人中任何一人為它限定繼承 ,其他共同繼承人不視為同為限定繼承人之情形有幾?甲死亡後,其繼承人為子女A、 B、C。A於法定期間內的97年5月15日向法院為限定繼承之陳報;B於同年5月21日,亦 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C則於同年5月18日,乙向其請求債務清償時 ,請求緩期三個月清嘗。乙自遺產受償後,尚有300萬元未受清償。試問其得否請求A 、B、C三人以其各自故有財產對其為清償? 四、繼承權及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為何?甲對倚負有債務500萬元,清償期屆至後,甲無 力清償該債務,其後甲之父丙死亡後,遺有大筆遺產。惟甲竟於法定巷期間內,向法 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乙得否訴請徹銷甲之拋棄繼承行為?試分別說明之。 注意事項: (1)不得參考任何資料。每題25分。 (2)請纂姓名、班級及學號於簽到紙。 (3)試題得不繳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72.12
abacada:done~ 06/16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