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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身分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郭振恭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6/20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14:00~16: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試附理由,簡答以下問題:(10分)    (一)甲男與乙女同居一年後,乙生女A,乙脅迫甲為認領,甲心生畏怖,至戶政 事務所辦理認領A之登記,二年後甲發現其與A並無親子血緣。甲與A是否為直系血親?  (二)甲女收養A男為養子,經法院於民國99年6月1日為認可之裁定確定,甲女與 乙男於100年6月15日(經登記)。乙與A有無親屬關係? 二、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是否須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甲死亡後,其繼承人為妻乙 、子女甲1(已成年),甲2(年16歲);甲1於繼承開始後之一個月即民國99年10月20日 將遺產中之名畫一幅予以隱匿,為乙及甲2發覺後,始交還之,歸於遺產;於100年5月10 日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所報名之債權為:丙抵押債權300萬元、丁 價金債權500萬元、戊票據債權300萬元;經遺產清算後,積極財產共400萬元,但乙、甲1 、甲2將之全數向丁為清償,致丙及戊未獲任何之清償。丙及戊有無權利可得行使?試 分別說明之。(30分) 三、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試分別說下列問題:(30分)    (一)何謂「繼承權被侵害」?  (二)甲生前曾以密封遺囑指定應繼分,甲死亡後,其繼承人A、B、C對遺囑之效力     及應繼分之多少為爭執,A、B、C得如何行使權利以解決其紛爭?  (三)甲死亡後,其姪子A自命為繼承人,偽造文件,將甲所遺之土地一筆辦理繼承    登記為其所有,並予以占有;繼承開始後二年,甲之繼承人B、C、D自海外回國,    發覺上情,得否對A行使權利?如B、C對A不為權利之行使時,D得否獨自為行使? 四、關於特留分,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30分)  (一)扣減之標的為何?  (二)扣減權之性質為何?經扣減後,相對人是否應返還現物?  (三)甲夫、乙妻婚後有子女甲1、甲2、甲3;甲1未婚,收養A為養子;甲為甲1之營業    而贈與100萬元、為甲2之分居而贈與200萬元、為A之結婚而贈與60萬元;甲生前立 公證遺囑對其父丙遺贈300萬元、對其母丁遺贈200萬元;甲魚100年5月1日死亡,遺 有積極財產850萬元、債務150萬元。如甲之際成人之特留分受侵害均行使扣減權,    甲之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丙、丁自遺產所現實取得之數額為如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67.155 ※ 編輯: SamuelLuo 來自: 211.74.67.155 (06/30 14:49)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6/30 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