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ne43 (anne43)
看板NTU-Exam
標題Re: [試題] 94下 柯菊 民法概要 期末考
時間Fri Jun 23 18:09:45 2006
※ 引述《tzliu (我發誓我要認真唸書!!)》之銘言:
課程名稱︰民法概要
課程性質︰系必修
課程教師︰柯菊
開課系所︰
考試時間︰95.6.21
試題 :
因為考卷要收走,所以題目會少,也不會完全一樣。
是非題(對的畫o,錯的打x 並寫出理由)
一、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此民法與刑法皆適用。
二、民法採責任二分原則,有過失時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無過失時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
任。
三、蓋印章、捺指紋兩者與簽名產生同等效力。
四、文字與數字金額不符者,民法和票據法皆以文字為主,乃因保護經濟上弱者之利益。
五、關於胎兒個人權利與義務之保護,法律上乃以將來非死產為條件,視為既已出生。
六、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
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不得推翻。
七、人格權較為特別,故其受侵害時,縱使不在法律所列舉之範圍,皆可請求損害賠償或
撫慰金。
八、果樹上之果實為動產,房屋上之窗戶為不動產。
九、遺囑和生前保險契約皆為死後行為。
十、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其債務人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縱使事後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之同
意,仍屬無效。
十一、脅迫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知為限,始得於六個月內撤銷
之。
十二、「贈與生活費,若律師不及格則反還。」為消極的解除條件。
十三、無效無須任何主張,其法律行為自始不發生效力;
撤銷乃有撤銷權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歸於無效發生溯及效力。
十四、某甲於78年三月三日失蹤,其家人於82年五月八日報失蹤人口,法院宣告死亡之時
間為85年七月八日。(唉呀,題目的日期我忘了,重點是會算就好。)
十五、一人不得有兩住所,但也可不設定住所。
十六、後妻與前妻之子女為直系姻親,後妻之子女與前妻之子女則無親屬關係。
十七、一女強人與前夫生下子A、B,離婚後與他人同居生下女C,後來女強人車禍去世,
財產由A、B繼承。
十八、共同財產制之夫妻,於離婚後,婚前財產加上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平分給兩人。
十九、(跟物權支配權所有權抵押權等等之間的關係,題目忘了。)
本題應是問可以任意支配具有所有權的物
二十、(忘了。)
簡答題
一、請寫出下列為 (A)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以及 (B)公益法人或營利法人
(1)XXX宮 保安宮
(2)XXX工會 紡織同業公會
(3)XXX學校 這題應該是伊甸基金會
(4)XXX商行 第一商銀
(5)XX政黨 親民黨
二、下列各項請舉出兩例說明之。
(1)消費物
(2)特定物
(3)禁制物
三、請說明何謂代位繼承。
四、甲之果樹之果實落入乙之院子,以及馬路上,乙撿食其院子內之果實及馬路上之果實
,甲可否向乙提出侵權賠償。
(以法條解釋之。)
五、甲於82年3月5日跟某醫師看病,並積欠醫藥費兩千元。甲於同年8月5日答應醫師他會
將債務還清。某醫師於85年8月8日以電話催討甲清還債務。請問甲是否需應償還債務
?(日期記不太得@@) 本題應是 87.5.5看病 87.8.5答應還清 89.8.7電話催討
申論題
甲與乙育有A子、B子,以及養女C,甲死亡之時,乙已懷胎六個月。甲所留下之財產為兩
千萬。甲死亡前一年,各送給A、B二子兩百萬元,並曾於養女C結婚時贈與三百萬元。試
計算應繼分為多少?保留繼分為多少?以及誰有繼承權? 本題甲尚有債務300萬
題示:死者死亡前三年內之贈與都應於計算遺產時歸還併入計算。
若因結婚成家之贈與,也應於計算遺產時歸還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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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ileyaries:第十八題:抵押權是否與所有權一樣得直接支配標的物? 06/21 23:09
→ lileyaries:我忘了題目的敘述是有還是沒有了 反正是問這個 06/21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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