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zliu (我發誓我要認真唸書!!)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4下 柯菊 民法概要
時間Wed Jun 21 20:58:02 2006
課程名稱︰民法概要
課程性質︰系必修
課程教師︰柯菊
開課系所︰
考試時間︰95.6.21
試題 :
因為考卷要收走,所以題目會少,也不會完全一樣。
是非題(對的畫o,錯的打x 並寫出理由)
一、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此民法與刑法皆適用。
二、民法採責任二分原則,有過失時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無過失時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
任。
三、蓋印章、捺指紋兩者與簽名產生同等效力。
四、文字與數字金額不符者,民法和票據法皆以文字為主,乃因保護經濟上弱者之利益。
五、關於胎兒個人權利與義務之保護,法律上乃以將來非死產為條件,視為既已出生。
六、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
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不得推翻。
七、人格權較為特別,故其受侵害時,縱使不在法律所列舉之範圍,皆可請求損害賠償或
撫慰金。
八、果樹上之果實為動產,房屋上之窗戶為不動產。
九、遺囑和生前保險契約皆為死後行為。
十、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其債務人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縱使事後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之同
意,仍屬無效。
十一、脅迫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知為限,始得於六個月內撤銷
之。
十二、「贈與生活費,若律師不及格則反還。」為消極的解除條件。
十三、無效無須任何主張,其法律行為自始不發生效力;
撤銷乃有撤銷權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歸於無效發生溯及效力。
十四、某甲於78年三月三日失蹤,其家人於82年五月八日報失蹤人口,法院宣告死亡之時
間為85年七月八日。(唉呀,題目的日期我忘了,重點是會算就好。)
十五、一人不得有兩住所,但也可不設定住所。
十六、後妻與前妻之子女為直系姻親,後妻之子女與前妻之子女則無親屬關係。
十七、一女強人與前夫生下子A、B,離婚後與他人同居生下女C,後來女強人車禍去世,
財產由A、B繼承。
十八、共同財產制之夫妻,於離婚後,婚前財產加上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平分給兩人。
十九、(跟物權支配權所有權抵押權等等之間的關係,題目忘了。)
二十、(忘了。)
簡答題
一、請寫出下列為 (A)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以及 (B)公益法人或營利法人
(1)XXX宮
(2)XXX工會
(3)XXX學校
(4)XXX商行
(5)XX政黨
二、下列各項請舉出兩例說明之。
(1)消費物
(2)特定物
(3)禁制物
三、請說明何謂代位繼承。
四、甲之果樹之果實落入乙之院子,以及馬路上,乙撿食其院子內之果實及馬路上之果實
,甲可否向乙提出侵權賠償。
(以法條解釋之。)
五、甲於82年3月5日跟某醫師看病,並積欠醫藥費兩千元。甲於同年8月5日答應醫師他會
將債務還清。某醫師於85年8月8日以電話催討甲清還債務。請問甲是否需應償還債務
?(日期記不太得@@)
申論題
甲與乙育有A子、B子,以及養女C,甲死亡之時,乙已懷胎六個月。甲所留下之財產為兩
千萬。甲死亡前一年,各送給A、B二子兩百萬元,並曾於養女C結婚時贈與三百萬元。試
計算應繼分為多少?保留繼分為多少?以及誰有繼承權?
題示:死者死亡前三年內之贈與都應於計算遺產時歸還併入計算。
若因結婚成家之贈與,也應於計算遺產時歸還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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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ileyaries:第十八題:抵押權是否與所有權一樣得直接支配標的物? 06/21 23:09
→ lileyaries:我忘了題目的敘述是有還是沒有了 反正是問這個 06/21 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