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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債法總論(民法債編總則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黃茂榮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5/06/27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  試述成立後尚未生效之意思表示的撤回是否需要理由?又生效後之   意思表示在哪種情形尚得撤回。試舉例說明之?已生效之意思表示如得   不具理由任意撤回,還算是一個意思表示嗎?如果不是,是因欠缺哪一   個要件要素? 50% 二、  何謂債之關係的第三人?當債務非由債務人自己清償,以何為標準   認定其清償屬於:(1)債務人利用履行輔助人輔助清償債務、(2)   債務人利用第三人替代清償、或(3)第三人清償。     在哪種情形債權人得拒絕第三人之清償? 5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