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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1.14 一.試問在定期勞務之債為何勞務債權人得不具理由任意終止契約?關於任意終止之 法律效力可能之主要的規範模式有: (1)約定報酬請求說及 (2)損害賠償說。如 採損害賠償說其應賠償之利益應為信賴利益、履行利益或固有利益?民法就僱傭 、委任及承攬的規定採何說?對於勞務債權人以採何說為有利,理由為何? 二.在有押租金之約定及授受的租賃契約,其租賃物之受讓人如未自原出租人受領押 租金,就其租賃債權是否還能享有該押租金之擔保?原出租人如將該押租金直接 返還承租人,受讓人於承租人就租賃債務對其有給付遲延之情形時,得否請求原 出租人負擔保責任? 得參閱六法全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