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bacada:done~ 06/26 20:12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一)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黃茂榮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6/06/26
考試時限(分鐘): 14:20 - 16: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一、甲欲出租A屋予乙,出售B屋予丙,分別撰寫信函,於四月一日早上交其秘書某丁
寄發。其後,甲即外出。當日十時打電話指示丁,僅寄發給乙之信件,至於丙之信件暫
時留下不寄。丁誤聽為僅寄發給丙之信件,並即以平信寄給丙。甲於四月二日上午知此
事。甲為對丙說明誤寄情事,雖即經試以電話連繫丙,然皆未能聯繫上,爰改以限時掛
號信件對丙表示撤回或撤銷該要約。甲之秘書誤寄給丙之信函,郵差戊於四月三日上午
至丙住所投遞時,適丙外出,無人應門,戊乃留下不能投遞通知書,載明丙可自當天中
午十二時起至郵局領取信件。甲之前述限時掛號信件於四月四日上午十時送達於丙,並
經丙簽收。於是,丙速至郵局領回甲之要約函,並即以函中所述要約內容以電話向甲承
諾。試問:甲丙之買賣契約成立否?50%
二、甲以新台幣(以下同)一百萬元向乙購得時值二百萬元之汽車一輛,雙方約定在一
星期後付款交車。該車在交付前因丙之過失而焚毀。問:50%
(一) 甲與乙誰有權解除該買賣契約?其依據為何?
(二) 就超過其價金之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部分,甲對於乙、丙有無請求權?
(三) 乙以一百二十萬元與丙達成和解,並由丙對乙給付時。甲得否對乙請求給付
超過其價金之二十萬元的賠償給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227
※ 編輯: ky284074 來自: 140.112.211.227 (06/26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