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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法分則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黃榮堅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4/29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甲乙兩於97年8月10日上午5時許,乙持木棒下車質問步行之路人丁, 並以無殺傷力之槍喝令丁上其與甲所駕駛的贓車內,恫嚇以:"再跑速度 也不會比子彈快"等語,共同將丁強押上車,使丁在不能抗拒的情況下交出 身上僅有的金融卡。此後接續以逼問丁積欠款項及持木棍毆打丁頭部的方式 ,令丁不斷自認其欠款金額至三十萬始停止。旋即由丁以其持有之行動電話 撥打於其妻Y。甲乙要求Y匯款50萬元至丁的銀行帳戶內,經Y一再哭泣表示 沒錢,甲乙二人則謂先匯款五萬即放人,旋即將手機關機。甲乙二人隨後載 者丁四處逛繞,並行駛至墳墓區,復以張錫銘的槍也是像我們購買,若不依 其意即要將丁殺掉,埋進墳墓裡等語恫嚇丁,再令丁抬頭看墳墓,稱待會 如果沒拿到錢就把你做掉。 嗣甲乙一再尋覓提款機測試金融卡欲提領款項,惟因帳戶內本就沒錢,而且 Y未及時匯款,固甲乙未得手任何款項。因此甲乙一再毆打丁,恫稱:"讓我們 生氣,今天絕無好下場...",沒拿到錢要將你斷手斷腳,要砍斷一雙手,... 要把你放血,你知道放血很痛苦,要把血滴完。丁因而畏懼撥打其母Z的家中 電話,供甲乙兩人向Z要錢。甲乙在電話中向Z稱:妳兒子在我手上,並毆打 丁給Z聽聞,經一再議價的結果,降至兩萬元。後甲乙再度尋覓提款機測試 惟因Z認為是詐騙集團故仍未匯款,甲乙乃對丁稱:要將丁蓋布袋從高速公路 丟下。後於同日上午9時許,把金融卡交還給丁。丁因此受有頭部外傷、顏部 、左上肢和右下肢等多處擦挫傷。 甲乙兩人復於97年8月11日上午6時許,在高雄市某間超商外,由甲持槍(無殺傷力) 敲擊甫從超商進入其車內的被害人丙臉部,喝令丙下車,並將丙強拉至甲乙所駕駛 的贓車內,並對丙出示置物櫃內兩支槍,脅迫丙將口袋內財物交出,得到皮包內 新台幣一千多元及三張提款卡,甲以高爾夫球桿,乙以槍支毆打丙,逼使其說出 提款卡密碼,經測試後僅發現一張可用,且其中只有一千餘元。 兩人即向丙表欲強盜其財務之意思,要求丙以電話聯絡朋友匯款二十萬元,丙表示 最多只有五萬元,嗣撥打電話予友人X,稱:"你不匯錢進來,我就沒辦法走"等語。 嗣X於同日上午郵局開門時匯款五萬元進入丙所持用的銀行帳戶,乙在銀行自動提款 機輸入密碼領走五萬元後,於9時許將丙釋放,並交還五千元予伊。 問:甲乙二人刑事責任如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