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
課程性質︰大二共同必修
課程教師︰黃錦堂
開課系所︰政治系
考試時間︰2006.01.10
*准許攜帶六法全書
一、我國2005年修憲對立法委員總額與選舉制度加以變更,試問新的選舉制度
對於未來行政-立法間之互動,將產生如何之影響?
二、對於司法權,得區分為裁判與釋憲,各有不同之司法主管機關與聲請管道,而且
各有不同的審查要求。設某甲在某國立T大學第二年上學期因為期末考試多科分
別被不同教授死當,且被當學分竟然高過總修習學分數的一半,而遭退學。對此
,(1)其得提請行政爭訟以主張權利保護,設若其主張某兩位教授的分別閱卷
極端粗糙,高等行政法院會如何審判?(2)若其對於大學法與T大學之相關退
學規定不服,在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其如何援用憲法而主張自己的權利?(3
)若某甲已經敗訴確定,還有聲請釋憲的可能嗎?
三、試從權力分立當中釋憲權的定位,評論釋字第261、530號解釋之超高強度
為解釋之得失。
四、台灣總統在憲法與法律的規定之下,以及在我國實存的政經社文下,享有如何的
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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