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
課程性質︰政治系大一必修
課程教師︰黃錦堂
開課學院:社會科學學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7/06/18
考試時限(分鐘):三點四十到五點二十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下)期末考題
黃錦堂教授,2009/06/18
壹、得攜帶六法全書,不得攜帶筆記本、教科書或參考書等。
貳、共五題,前四題任選三題,第五題必須作答,各25分
一、依內政部所擬「宗教團體法草案」第10條,「宗教社會團體之籌設,應由發起人檢
據申請書、章程法案、發起人名冊及其他應備表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1項)
。前項許可應備表見、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項)。針對這個條文,部分人士認為有違憲嫌疑,如果你/妳是內政部的主管官員
,妳/妳得如何為此政策辯護?
二、關於平等權的禁止歧視案型,請舉出司法院大法官的重要解釋,說明對於1、男女平
等;2、非自由意志決定類,其究竟如何之論證?
三、社會權與自由權有何差別?
四、釋字第 631 號解釋之解釋文:「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
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
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
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
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
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
,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
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試問:1、從憲法學之人權理論
而言,大法官於本案採如何之審查標準?2、此解釋的結果,勢必造成檢察官偵察犯罪的
困難,大法官為什麼仍堅持違憲?
五、依我國憲法第83條,考試院為國家考試最高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
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及養老等十項職權。依國內通說,此十項職權可
簡單稱為狹義的考試與廣義的銓敘,並得簡稱為考選與銓敘。試問考試院的職掌(亦
即考選與銓敘),在西方三權分立國家究竟如何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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