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法學緒論乙
課程性質︰政治系必修
課程教師︰黃錦堂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7.1.14
考試時限(分鐘):10:20~12:3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 thanks
試題 :
壹、只准攜帶六法全書,不得攜帶任何講義或教科書。共四題,各25分。
貳、考題
一、試舉兩個例子說明為什麼法律條文需要解釋,
以及在該二例子應如何解釋。
二、請簡單回答如下問題,每小題約一百字即可。
(一)、某八十一歲老翁甲,年邁仍然無子,誤信只要徵得其妻乙同意便
得再行娶妻生子而不構成犯罪。其乃竟然經由公開儀式與證人等
過程而取丙為妻,試問有無構成重婚罪,能否主張減免罪責?
(二)、甲想毒殺乙,乃假裝乙之好友丙之名字,寄一條巧克力給乙,而
巧克力中實際上卻含有毒藥,結果郵政包裹寄出以後隨即被查獲
有毒,從而該巧克力包裹根本沒有到達乙的手上。試問甲是否構
成犯罪?
三、四:以下為第三題與第四題的共同資料,考題在尾部。
甲女出生於中國大陸地區,具有化工碩士學歷,原為中國科學研
究院河南分院研究員,後來擔任該院辦公室主任多年,與第一任丈夫
育有一名女兒。其丈夫於民國86年去世後,於91年間經朋友介紹,認
識出生於中國大陸河南省睢縣、黃埔軍校21期畢業、國共內戰期間隨
國民政府來臺而於30餘年前以少校退役、年齡相差23歲之戊男。戊男
告知甲女自己為台商、在澳門有跑馬場、未結過婚等語。二人於民國
92年5月7日結婚。婚後雙方分地點而住,而且即因成長背景、政治意
識、工作及家庭生活費用等問題而時生齟齬,戊男更時常以「不要臉
」、「天OO的雜種」、「給我戴綠帽子」、「蕩婦」等語辱罵甲女,
且不准甲女外出工作與他人交往,經本院以93年度護字第129號核發甲
女所聲請之通常保護令後,戊男更以不給生活費之方式,企圖控制甲
女,造成甲女只好不時向鄰居借貸。其後,甲女於93年底經診斷罹患
子宮頸癌,不得已於93年12月19日住院開刀,住院2月餘期間,戊男不
曾前往看護照顧,出院後甲女亦時常因所裝置之導尿管滑落位移,而
數度進出醫院,住院期間已曾因精神問題而會診精神科。嗣後,戊男
再因於94年10月30日持抓癢棒毆打甲女,經台北地方法院於95年1月25
日以94年度家護字第524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而戊男之上開傷害犯
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2月19日以94年度偵
字第2228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前述民事通常保護令審理及傷害犯
行為調查之期間,甲女因前述疾病、家庭壓力等多重因素,造成精神
狀況不穩定,遂於94年11月28日經社工人員安排入住臺北市立聯合醫
院松德區治療,經診斷為:重鬱症、單純發作、重度伴有精神症狀。
94年12月9日出院後,仍數度前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門診治療
。戊男為達逼使甲女離開台灣地區之目的,遂於95年1月5日具狀向臺
北市政府市長室陳情,謊稱甲女之居留證不知從何而來,且甲女為情
報工作人員(即匪諜),甲女受類此問題之牽延羈絆,原向臺北市立
聯合醫院預約門診之95年1月18日、28日,均因故未曾前往。
嗣於95年2月1日上午7時30分許,因正逢春節期間(農曆95年1月
1日=國曆95年1月29日),甲女已有多日未曾進食,且子宮頸癌開刀所
裝置之導尿管又生問題,以致疼痛難當,遂前往戊男前述之住處,請
求戊男送其前往醫院就診,戊男告以有能力下樓,就自行前往就診,
甲女再央求戊男提供一些醫療費用時,戊男即持茶几上之菜刀一把,
稱甲女如再談錢之事,便欲將甲女「腦袋剁掉」,因戊男前已有多次
揚言將其殺害之意,且係第一次持刀預備殺害,甲女逢此現時不法之
侵害,預見以重物敲擊他人頭部、利刃刺人頸部,可能發生死亡之結
果,但因基於防衛自己生命法益之意,以逾越當時必要程度之防衛手
段,隨手從身旁房間內之鏡台上所放置之榔頭一支,持以用力敲擊戊
男頭部後,因該榔頭之木柄脫落,甲女恐戊男反擊,遂搶奪戊男手部
所持有之菜刀一把接續砍刺戊男面部與頸部,導致戊男受有左顳部頭
皮下血腫(約7乘7公分)、左前額部瘀傷(約4乘2公分)、後頂部裂
傷(約2乘以0.1公分)、右後枕部裂傷(約1.6乘0.2公分)、後枕正
中部裂傷(約6乘1公分)、左後枕部裂傷(約2.2乘0.1公分)、右臉
頰刀割傷(約11.5公分)、右鼻部、人中、右下頜部刀割傷(約10.2
公分)、右人中部刀割傷(約4.5公分)、左臉頰、右下頜部刀割傷(
約8公分)、左下頜部刀割傷(約7公分)、前頸部刀砍傷(約13.5乘
3公分),其中前頸部刀砍傷部分,因氣管與食道被完全切斷,且左側
頸動脈被切斷,導致大量出血,並因出血性休克而當場死亡。
甲女見戊男死亡,於持該把菜刀前往房間隔壁廚房之流理台請洗
後,在犯罪偵查機關知悉其上述犯行前,即自行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自首其殺人犯行、而自願接受裁判,經員警
前往查看無誤,並扣得榔頭及榔頭炳各1個、菜刀1把等物,始悉上情
(以上,約為台北地方法院95,重訴字第38號判決之事實內容)。
第三題、試問,本件中,甲女有無成立犯罪?
第四題、在罰的部分,若你(妳)是法官,應該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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