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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法 二
課程性質︰政治系公行組必修
課程教師︰黃錦堂 教授
開課學院:社會科學院
開課系所︰政治學系公共行政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6.16
考試時限(分鐘):1530~1745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壹、得攜帶六法全書以及筆記本、教科書或參考書
(老師表示除六法全書以外之文字為誤植,但最後25分鐘之延長加賽時間又開放看書)
貳、共四題,各25分
一、民國97年1月24日重新修正公布之「殘障福利法」第23條第三項規定,舊有公共設施
或設備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與設施規範者,各級政府應
編訂年度預算,逐年改善。但本法公布施行五年後,尚未改善者,應撤銷其使用執照。如
B縣縣政府並未依上開規定編訂年度預算,逐年改善其舊有之公共設施或設備,亦未撤銷
其使用執照,致身心障礙者某甲行動及使用極不方便者,事問某甲是否能請求國家賠償?
(民國85年司法官第二次考試行政法第四題之二)
二、下數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文字上黃老師略做調整,以便同學們建制更容易瞭解。),以
上訴人寫六點理由並未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
第243第二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駁回上訴。請同學將之潤飾、補充或改寫以便合於上訴
要求。
(試卷列出97年度裁字第02312號之內文。)
三、阿胡斯公約之如下訴訟條款,對我國行政訴訟法帶來如何衝擊或啟發。
(試卷列出該條款之英文版本)
四、行政程序法之不予意見陳述、給予意見陳述與聽證,三者的選用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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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oyogi 來自: 140.112.218.75 (06/16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