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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智慧財產權法導論 課程性質︰學期 課程教師︰黃銘傑 開課學院:進修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1.15 考試時限(分鐘):兩堂課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一、元神公司之員工甲於在職中從事X技術之研發,雖然甲認為該X技術與其職務 並無關聯,但於X技術研發完成後,仍依專利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元神公司為通知, 元神公司收到通知後經調查雖然認為該技術之研發確有利用帶其設備與資源,而 有屬於職務發明之可能,但以X技術未來欠缺市場性,而未主張該專利係屬職務發 明。之後,甲自元神公司離職,並以自己名義申請X專利並取得專利權,事後證明 X專利受到市場好評,對甲帶來相當豐富的獲利。過程中,元神公司之競爭對手神 氣公司並向甲提出授權之提議,幾經交涉,甲同意僅將X專利授權給神氣公司使用, 而不再授權給其他公司使用。請問: (一)當甲原先任職之元神公司其後終於認識到X技術的市場性,而在未得到甲的 同意下,即實施該專利時,甲本身或神氣公司可否對元神公司主張專利侵權而請 求賠償? (二)當神氣公司之競爭對手A公司在未經甲的同意下,即實施該X專利,神氣公司 雖然屢次催促甲對A公司提起訴訟,但甲卻置之不理,此時神氣公司可否以自己名 義對A提起訴訟? (三)B公司有感於X專利之市場性,乃向甲提出X專利專屬授權之提議,幾經協商, 終於達成協議,甲同意將X專利專屬授權給B公司。B公司是否可以據此專屬授權,而 向神氣公司提起侵權訴訟。試以神氣公司之授權有無登記以及B公司之專屬授權有無 登記,分析二者間之法律關係。 (四)承接上題,當B公司於訴訟取得勝訴時,神氣公司對甲於法律上又可以有何主 張? (五)C公司鑑於X專利大受歡迎,乃以X專利技術為基礎,開發出經濟效率更好的Y 技術,並申請取得Y技術之專利權。C公司劍及履及將Y技術商品化,並於市場上受到 超出X技術的歡迎。對於C公司此一行為,甲或B公司可以有何主張? 二、以下文章為台北地檢署針對元照出版社侵害法源法律網之著作權,所為之起訴 理由。請就其中有關語文著作、編輯著作、權利管理資訊的認定上之問題點,進行 分析。 經查,法源公司建置之「法源法律網」可得查詢之各司法機關會議決議要旨、行政 機關公文要旨和各級法院裁判書類要旨等,係法源公司指派專業人員從機關會議結 論、公文內容及各級法院論述的判決內文中,選擇可以呈現內容意旨、所要解決釐 清的問題或爭點,乃至於解決該問題或爭點所需考量之因素和相關法規,由專業人 員逐一閱讀全文後,瞭解問題意識、會議討論內容、公文大意、訴訟當事人的主張、 訴訟當事人爭執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爭點,以及與會者、行政機關及各級法院所採 用之論述、法源依據、適用法律與判斷準則後,透過其法學知識素養及專業判斷, 決定該全文內容論述的內文何部份成為重點並予撰述成要旨,且加以重新編排成為 可閱讀性的文句,當然有專業智能判斷及思考存乎其中而具有原創性,要屬法源公 司擁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殆無疑義。又告訴人法源公司建置之「法源法律網」資 料庫,係以電磁記錄之方式收編多項法學資料,並係一定之系統或方法加以編排區 隔,供使用者索引查詢各筆資料,其屬電子方式之法學資料庫,而「法源法律網」 中「判解函釋」、「裁判書查詢」等項下可得查詢之資料,均係由法源公司針對使 用者之使用習慣、資料之屬性等,規劃設計資料類別,擬定類別之架構及名稱,並 對於行政機關之公函進行篩選,如單純派令等不具法學或行政上收藏價值之公函, 即未與收錄,甚而已停止適用之函釋或判例,亦需加以註解說明,而「判解函釋」 及「裁判書查詢」項下可得查詢之行政函釋、法律座談會及裁判書類要旨,亦均係 由法源公司責成法律專業人員加以整理製作,供使用者透過關鍵字查詢,列出含有 該關鍵字的要旨,透過查詢結果所呈現的決議或發文時間、字號、日期、要旨,再 選擇所想要閱讀的行政函釋、會議決議或裁判書之本文。顯然該資料庫的分類、特 定類型的行政函釋之選擇與歸類、特定的行政函釋之類型的設定與安排 (呈現行政 函釋內容後所得出的發文單位、發文字號、發文日期、資料來源、相關法條、法條 版本、要旨)、行政函釋要旨的製作,或可以關鍵字搜尋要旨內容以便迅速檢索之 設計等,均係經法源公司人員在資料選擇與分類上加以創作、編排,足可明白彰顯 法源公司之創作性。揆諸前揭意旨,自應認為法源公司建置之「法源法律網」中各 司法機關會議決議要旨、行政機關公文要旨和各級法院裁判書類要旨等,屬法源公 司之語文著作;而「法源法律網」電子資料庫之內容,亦符合編輯著作之要件,亦 應以著作權予以保護。再查「法源法律網」中各項資料末端附記之「法源資訊編」、 「法源資訊整理」、「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50 號 6 樓」、「E-mail:lawbank@lawbank.com.tw TEL: 886-2-2509-3536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轉載節錄,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等文字,為法源公司向使用者傳達表明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人之訊息,此屬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7 款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亦至為明確。核被告萬炳宏、陳芳琪、楊東如、彭葵菁、王法仁、羅承宗、王振安、 鍾令淑、施淑芸等人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意圖銷售而非法重製 他人語文著作、編輯著作罪嫌及第 96 條之 1 第 1 項變更、移除他人權利管理 電子資訊罪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1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