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身分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黃詩淳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9.1.15
考試時限(分鐘):1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of course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死亡時,繼承人有配偶乙及成年人之A子、B女、C女。甲之遺產有400萬元,並
以遺囑贈與其母丙200萬元。惟甲於死亡的半年前,將其價值600萬元之房屋Z贈與乙並移
轉所有權。甲生前因其弟丁經商資金所需,成為丁向戊銀行貸款600萬元之連帶保證人;
此外甲對己有債務600萬元。問:
1.設甲之死亡日期為民國98年11月1日。(40%)
(1)弱債權人戊在民國98年12月1日依現行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
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且債權人戊、己在1157條所定之期限內已報名債權,則繼承人應
對何人清償若干金額?乙、A、B、C之間的內部分擔額如何?
(2)有學者批判第1156條之1第1項雖立意良善,但現實中難以期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會履
踐此程序,原因為何?
(3)乙為了規避第1148條之1第1項的適用,在民國98年12月10日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其
後民國98年12月15日,A、B、C尚未提出遺產清冊時,乙故意將甲之遺產中價值120萬
元之股票隱匿。問債權人戊知悉後,可否主張乙該當第1163條而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2.設甲之死亡日期為民國98年5月20日。(30%)
(1)債權人戊在民國98年7月20日對A請求履行保證契約債務600萬元,是否有理由?A是
否應償還600萬元全額,或有其他權利可主張?
(2)設A在民國98年7月25日先交付200萬元之遺贈予丙,並將遺產剩餘之200萬元用於清償
對戊之債務,此外尚以固有財產400萬元向戊清償。民國98年9月1日債權人己始請求給付
600萬元,問己得向何人主張何種權利?
二、甲有子女A、B、C三人,A有兩子a1、a2。甲曾因A結婚而贈與800萬元,且於民
國91年間因a1之營業而贈與300萬元。另甲於88年間為B之赴美留學深造而贈與200萬元。
A於民國92年因車禍死亡。甲於民國93年因病死亡。遺產價值100萬元,問:甲之遺產如
何分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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