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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身分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黃詩淳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1/6/20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貳、申論題(70%) 一、甲與乙結婚後生A子、B女,均已成年。民國98年3月1日A結婚時,甲曾贈與60萬元之 銀行存款。民國99年8月1日,甲山難死亡。甲遺產有土地一筆價值90萬元,此外對丙、丁 各有債務90萬元。乙、A、B對甲生前之債務並不知情,未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 (一)丙於民國100年5月向乙請求清償90萬元之債務,乙得對丙為如何之抗辯?(10%) (二)設乙、A、B不知上有債權人丁,故於100年6月以繼承之土地清償對丙之債務丁遲至同 年7月使項乙、A、B為請求,獲法院勝訴判決後,對上述A受贈之銀行存款聲請執行, 收取60萬元,丁其餘未獲清償之部分應如何行使權利?(15%) (三)乙、A、B之間應如何分割遺產?請分就積極遺產與消極遺產,討論乙、A、B各自最終所 獲之遺產與負擔之債務額。(15%) 二、甲夫與以妻間有子女丙、丁,由於甲、乙長年與丁同居,受丁照顧最多,故甲作成遺 囑,將其所有之A地與B屋指定由丁單獨繼承,對於其他繼承人則無提及。甲死亡時, 其遺產除價值300萬元之A地與150萬元之B屋外,尚有價值100萬元之C地,以及銀行存 款50萬元。甲死後,乙、丙尚不知有該遺囑存在,丁即持遺囑將A地與B屋之登記名義 移轉於己。丙嗣後發現此情,問: (一)丙之特留分受侵害若干?丙應如何扣減?請說明扣減之對象與金額。(20%) (二)丙得否逕依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主張以其對遺產有1/6之特留分,對丁行使扣減權為 由,起訴請求丁將A地與B屋的所有權各1/6回復登記於己?(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34 ※ 編輯: qzwse 來自: 140.112.158.34 (06/20 12:22)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6/20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