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許士宦合開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4.12.9
試題 :
一、試敘明理由並舉例扼要回答下列問題︰(50%)
1.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採用,是否亦具有限制或排除適用「法官知法」原則之
意涵?在適用此等審理原則、主義時,是否應同時面對(處理)如何防止發生突襲
性裁判之問題?
2.適時審判請求權及程序選擇權之法理,是否僅適用於兩造當事人已能合意選擇程
序之情形?在此項合意未能成立時,是否亦應適用、貫徹該等法理?
3.程序安定之要求與程序利益保護原則等二者間,有無共同之目的指向?何以除了
前者之外,尚有確立後者(程序利益保護原則) 之必要?
4.法律要求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判簡易訴訟事件之規定,究屬強制(強行)規定
或任意規定?在法院誤用通常程序審判簡易事件時?應如何解釋上開規定?
5.法律為何要求受訴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爭點曉諭當事人?此項要求是否與辯
論主義之適用有關?
二、某樓房之第一層由甲、第二層由乙、第三層由丙,分別單獨所有,各住居生活,
而共同用一樓梯出入正門。某日丙以防盜為由。在第二、三層間之樓梯,擅自加
設柵欄鐵門,阻斷甲及乙通往屋頂,以致三人間發生應否拆除該鐵門之紛爭(下
稱本件紛爭)。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0%)
1.關於本件紛爭之解決,依訴訟程序或循調解程序之何者,較能實現甲之實體法上
權利?在抉擇如何選用該二種程序時,應考量何等程序法上基本要求,始較能保
護甲之利益?
2.設甲一人自為原告,列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判令丙拆除該鐵門。在此訴訟之審理
過程,有無應兼顧程序權保障與統一解決紛爭等二要求之問題?
三、 甲列乙為被告,於九十四年十月一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
賠償四十萬元。其陳述略稱︰「乙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駕轎車路經台北車站附
近時竟超速行駛(d1事實),衝撞人行道上之甲,造成甲之大腿骨折,支用醫療費
三十萬元(d2事實)。乙之行為有過失,卻不與甲成立賠償損害之調解。為此,基
於損害賠償請求權起訴。」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未
有過失加害行為,不應負賠償責任。」等語。
設甲為證明乙有過失,聲請訊問證人丙,經受訴法院訊問丙以後,得心證認為
︰車禍之發生,係肇因於乙操作汽車方向盤有錯誤(d3事實)及甲走路時忽視交通
信號(d4事實)等旨。試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0%)
1.受訴法院可否逕以d3事實及d4事實為判決之基礎?可否逕行判決甲之本案請求為
一部或全部無理由?其應依循之審理原則為何?
2.設乙主張其在車禍發生當天曾經支付八萬原予甲,可是此項支付事實卻被甲所否
認。問︰就該項支付事實之存否(真偽),受訴法院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八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認為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必要?可否引用民法上有關清償之規
定為判決?
3.設甲與乙在本案審理中,一致向法院表明︰請法院在五萬至十五萬元之額度內,
酌定乙所應賠付甲之金額等旨。此項表明對法院有何拘束力?其應依循之審理原
則為何?能否借用此例,略為析述︰訴訟制度之設立是否為保護系爭實體法上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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