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TU-Exa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許士宦合開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4.12.9 試題 : 一、試敘明理由並舉例扼要回答下列問題︰(50%) 1.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採用,是否亦具有限制或排除適用「法官知法」原則之 意涵?在適用此等審理原則、主義時,是否應同時面對(處理)如何防止發生突襲 性裁判之問題? 2.適時審判請求權及程序選擇權之法理,是否僅適用於兩造當事人已能合意選擇程 序之情形?在此項合意未能成立時,是否亦應適用、貫徹該等法理? 3.程序安定之要求與程序利益保護原則等二者間,有無共同之目的指向?何以除了 前者之外,尚有確立後者(程序利益保護原則) 之必要? 4.法律要求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判簡易訴訟事件之規定,究屬強制(強行)規定 或任意規定?在法院誤用通常程序審判簡易事件時?應如何解釋上開規定? 5.法律為何要求受訴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爭點曉諭當事人?此項要求是否與辯 論主義之適用有關? 二、某樓房之第一層由甲、第二層由乙、第三層由丙,分別單獨所有,各住居生活, 而共同用一樓梯出入正門。某日丙以防盜為由。在第二、三層間之樓梯,擅自加 設柵欄鐵門,阻斷甲及乙通往屋頂,以致三人間發生應否拆除該鐵門之紛爭(下 稱本件紛爭)。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0%) 1.關於本件紛爭之解決,依訴訟程序或循調解程序之何者,較能實現甲之實體法上 權利?在抉擇如何選用該二種程序時,應考量何等程序法上基本要求,始較能保 護甲之利益? 2.設甲一人自為原告,列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判令丙拆除該鐵門。在此訴訟之審理 過程,有無應兼顧程序權保障與統一解決紛爭等二要求之問題? 三、 甲列乙為被告,於九十四年十月一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 賠償四十萬元。其陳述略稱︰「乙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駕轎車路經台北車站附 近時竟超速行駛(d1事實),衝撞人行道上之甲,造成甲之大腿骨折,支用醫療費 三十萬元(d2事實)。乙之行為有過失,卻不與甲成立賠償損害之調解。為此,基 於損害賠償請求權起訴。」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未 有過失加害行為,不應負賠償責任。」等語。 設甲為證明乙有過失,聲請訊問證人丙,經受訴法院訊問丙以後,得心證認為 ︰車禍之發生,係肇因於乙操作汽車方向盤有錯誤(d3事實)及甲走路時忽視交通 信號(d4事實)等旨。試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0%) 1.受訴法院可否逕以d3事實及d4事實為判決之基礎?可否逕行判決甲之本案請求為 一部或全部無理由?其應依循之審理原則為何? 2.設乙主張其在車禍發生當天曾經支付八萬原予甲,可是此項支付事實卻被甲所否 認。問︰就該項支付事實之存否(真偽),受訴法院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八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認為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必要?可否引用民法上有關清償之規 定為判決? 3.設甲與乙在本案審理中,一致向法院表明︰請法院在五萬至十五萬元之額度內, 酌定乙所應賠付甲之金額等旨。此項表明對法院有何拘束力?其應依循之審理原 則為何?能否借用此例,略為析述︰訴訟制度之設立是否為保護系爭實體法上權 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