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訴
課程性質︰
課程教師︰邱聯恭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2/12/12
試題 :
一.試敘明理由並舉例扼要回答下列問題:
1.具備何種知能之人組成法院,受理訴訟並下本案判決一事,是否關捨如何確保國民之
法主權性?能否從最修法走向加以說明?
2.程序利益保護原則與程序安定之要求,在法理根據理論上,有無相通之處?
3.何謂程序法定(任意訴訟禁止)原則?此項原則是否有關於如何將某一民事訴訟上規定
解釋為強制規定或任意規定?
4.當事人可否合意選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此事是否有關於適時審判請求權之落實?又
可否合意選擇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此事與何項訴訟法上之基本要求有關?
5.相較於固有訴訟事件,現代訴訟事件具有何種特徵?試從當事人兼攻擊防禦能力之差距
及證明之難易等二方面,舉例說明之.
二.甲與乙於92/03/01駕車相撞,各受物損人傷.經律師丙同月10日協調之結果,雙方合意由
乙在一個月內賠甲30萬元了事.詎料經一個月後,乙一再否認其有過失加害甲之行為,而
拒不給付30萬元予甲,以致爭執不休(下稱原因事實).於是甲有意選用適當之程序(紛爭
解決手段),以實現權利.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甲利用下列何種程序較能保護自己之何項利益?
a)調解程序
b)兩造訴訟程序上合意由法官訂和解方案
c)判決(訴訟)程序
2.設甲於92/05/01向該管台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上開原因事實,而聲名求法院判決命乙
給付30萬元.此項訴訟經該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命乙敗訴後,乙認為該法院係誤用
通常訴訟程序.問:乙可以如何獲得救濟?應如何保護其利益?
3.承上,甲提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是否特定?法院得否要求甲闡明實體法根據?該闡明具
訴訟法上何意義?(參考 244. 193. 199. 199-1.口述講義:訴之提起.訴訟標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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