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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 許士宦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5/6/16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 Yes 謝謝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試扼要敘明理由解答下列爭點:(50%) 1. 爭點之「整理」與爭點之「簡化協議」有何不同? 2. 逾時提出攻防方法之失權效與既判力之失權效(遮斷效)有何不同? 3. 民事訴訟法修正後既判力之正當化根據為何? 4. 變更判決之訴與再審之訴有何不同? 二、甲為原告,列乙為被告,於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向該管法院訴請裁判分割A地,陳述: 甲與乙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共有A地,對於如何分割該地未能達成協議,為此基於 裁判分割共有物請求權起訴等語(下稱「本訴訟」)。在同年四月八日為言詞辯論時, 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於同年三月十日已經將應有部分移轉於訴外 人丙,且共有人間曾訂立有分割A地之協議等語。試敘明理由,解答下列問題:(20%) 受訴法院就本訴訟為本案判決確定後,其既判力是否及於丙?丙可否依第五0七條之 一至之五等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三、原告甲於九十四年五月十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塗銷以A地為抵 押物、乙為抵押權人、甲為抵押人、乙對甲所享借貸債權九十萬元為被擔保債權之抵 押權登記。甲之主張略為:伊未向乙借用該九十萬元,以乙為抵押權人之該項登記係 由於甲、乙二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思表示所造成云云。試敘明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30%) 1. 在本件訴訟,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2. 設乙在本案審理過程為上開借貸債權不存在之陳述,此向陳述內容對於受訴法院之裁 判有無拘束力(法院可否作成不同於該陳述內容之裁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194.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