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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6.1.12 考試時限(分鐘):8:10-10: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 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加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試敘明理由扼要回答下列問題(50%) 1.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有無當事人能力?其法律根據為何? 2.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可否訴請該大廈之住戶給付管理費或拆除其於屋 頂所建違章建築物? 3.民事受訴法院認原告所提訴訟事件係公法事件時,應如何處理? 4.特別代理人制度可否適用於人事訴訟? 5.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與任意訴訟擔當團體之訴訟上權限有何異同? 二.甲列乙為被告,向嘉義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70萬元, 陳述略稱:乙居於基隆,甲居於台中;九十五年五月一日,乙駕車在嘉義市 區與甲駕車相撞,以致甲受傷發生損害,由於乙駕車有過失,所以基於損害 賠償請求權起訴等語.對此,在本案審理過程,甲辯稱其無侵害甲之行為, 所以嘉義地方法院無管轄權云云.經該院調查證據後形成心證之結果,認為 乙對甲確無侵權行為.問:此時法院應如何裁判,始符合程序保障之要求? 應否為甲敗訴之本案判決(應否判決甲之本案請求為無理由)?應否裁定將 訴訟移送管轄於其他地方法院?(20%) 三.S1-S20等20人為高雄縣林園鄉之農民,均屬該鄉農會A之會員,其理事長 S1以A農會為原告,起訴列P為被告,於九十五年十月一日向受訴法院陳述 略稱:P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化學加工廠在林園鄉附近,近二年來經常排出臭 氣污水,使S1-S20等人之耕地受汙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損害,且仍持續發 生危害中.為此,該等人授權由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P賠償S1-S20 等人所受損害總額200萬元(第一項訴之聲明);並命P今後不得再排出臭 氣污水,以制止其持續危害當地包括S1-S20等人及目前尚未發生損害 之其他農民全體(第二項訴之聲明).問:(30%) 1.在本件訴訟,何者為形式上當事人?何者為實質上當事人? 2.如何判斷本件訴訟之原告適格有無欠缺?假使在訴訟程序進行中,S2 向受訴法院表明自己不續授權A遂行訴訟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3.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有幾個?就第一項訴之聲明,法院可否判決命被告 賠償每一受害人所受損害而應獲得之金額? -- 題目一樣有夠多.....根本來不及寫...>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03.129 ※ 編輯: damselfish 來自: 218.166.103.129 (01/12 11:16)